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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和平/著
2002年7月26日,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因《蘭州晨報》、《西部商報》等六家媒體涉警曝光失實,公開致函上述媒體記者不准再到該局采訪:2002年以來,個別記者因采訪不深入,出現了一些嚴重失實的報道,這些記者在采訪報道時,不進行深入細致的采訪,不實事求是地報道,缺乏記者應有的素質與職業道德,鑒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後以上記者再不宜到公安機關采訪,各分、縣局和市局機關各部門將不予接待。
無獨有偶,2003年11月21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下發了一份通知,禁止當地6家報社的6名記者從2003年11月20日到2004年11月19日到該省三級法院旁聽采訪案件的庭審活動。原因是6家報社在報道當地法院正在審理的一起離婚析產糾紛抗訴案中『僅憑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聽庭審的情況,就公開揭露所謂的案件事實,並加以評論,法官未判,記者已先判,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對審判工作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上述通知源於某省高院制定的《關於規范采訪報道法院審判案件活動的若乾規定》。其主要內容為:『依法公開審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但不得進行采訪報道;已經公開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訪報道,但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事實和法律負責,並且不得作出與法院裁判內容相反的評論』。
權利對權力的監督,常遇到天然的抗拒,作為公權力部門,對此還算相當客氣的,若觸怒了其中的個別人,就可能不會這般便宜,甚至輕則要你吃官司,重則將受牢獄之災。
2008年元旦,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人》雜志刊發了記者朱文娜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場較量》,西豐縣認為該報道嚴重失實。1月4日,縣委宣傳部長和政法委書記就報道內容涉及誹謗問題與記者進行交涉,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當日下午,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對朱文娜立案,並派出多名民警趕到《法人》雜志社,出具了拘傳朱文娜的法律文書。執法依據是該縣女商人趙俊萍因不滿西豐縣政府對其所擁有一加油站補償的處理,趙俊萍編發短信諷刺縣委書記張志國,涉嫌誹謗罪。此事立即引起了輿論的強烈反應。
1月7日,《中國青年報》和《新京報》首先報道了該事件,各大網站立即轉載,引起網民密集關注。接下來,6家中央級媒體、10餘家地方都市媒體分別進行了追蹤報道和專題評論,引發數萬條網民評論。網民普遍對記者敢於報道的做法表示支持,對西豐縣領導濫用職權和公安機關執法的隨意性表示強烈不滿,要求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者。
這場官媒較量的態勢終於在當地黨委的乾預下發生逆轉。1月8日凌晨,中共遼寧省委召開緊急會議,聽取當地政府的匯報,並提出處理意見。當日下午,西豐縣公安局決定撤銷立案和拘傳。1月9日下午,西豐縣委、縣政府指派相關負責人赴北京向記者朱文娜及其單位表示道歉。2月5日,中共遼寧省鐵嶺市委責令西豐縣委書記引咎辭職。有網民認為,這是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一次成功典范,將對中國的民主進程產生積極影響;還有部分網民發表意見,認為此事說明,還需要更多的信息公開,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