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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彥明2011年4月,小雨、小林、小高和小東四人上完夜班後一起吃夜宵。席間,四人都喝了啤酒,不勝酒力的小雨酒後嘔吐、意識模糊。飯後,小雨、小林走出小吃店沒多久,不幸雙雙墜河溺水身亡。小高、小東聞訊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並高聲呼喊請求救援。
事後,小雨父母以女兒生命權受侵害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高、小東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後,判決二被告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雨父母5萬餘元,同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以案釋法未盡護送義務有過錯
小雨和二被告等人一起喝酒,雖然共同喝酒只是當事人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活動,但相互之間應當具有保護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義務。對於護送小雨的疏忽,二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小雨落水後,雖結果上救助無效,但不能因此而否認二被告實施的包括報警、向他人求救幫忙等救助行爲。事發時小雨年僅16週歲,屬於未成年人,小雨父母未盡到足夠的監護義務,應對小雨的死亡承擔主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