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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訴信訪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延伸,是反映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晴雨表,是檢測法官司法能力、辦案作風的標尺。近年來,涉訴信訪案件不斷增多,集體訪、越級訪、纏訪、鬧訪等已成爲人民法院信訪工作的難題,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極大壓力,處理稍有不慎,不僅影響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有損於人民法院的社會形象和法律權威。
黨的十八大即將召開,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矛盾,爲做好化解工作,筆者認爲,不僅要抓好法院內部工作,還要善於藉助外部力量,只有堅持內外聯動的信訪工作長效機制,才能從根本上降低涉訴信訪量。
“內”即法院自身要形成“內部聯動”格局。首先法官要善於化解矛盾。目前,法院所面臨的矛盾狀況比較複雜,有的是離婚、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等婚姻家庭問題,有的是企業改制、徵地補償、房屋拆遷等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有的是房屋買賣、勞動就業、拖欠民工工資等涉民生的社會熱點問題等等。面對繁雜的各種社會矛盾,充當矛盾化解器的人民法院,就必須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地開展矛盾化解工作,不可“一刀切”,這對法官的業務水平和審判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審判工作中不僅要善於發現矛盾,還要善於抓住矛盾,更要善於化解矛盾。其次要做好答疑釋明工作。將答疑釋明工作貫穿於訴訟的各個階段,庭審前主動告知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風險;庭審時引導當事人正確定位訴訟角色,平抑當事人的訴求期望,促進案件和平解決;判決後案件當事人對判決有異議時,承辦法官應對案件證據的認定、裁判的理由、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逐一給當事人耐心解說,消除當事人疑惑,避免因當事人不理解法院判決適用的法律而信訪。三是要注重執行和解。可將執行人員的執結率和案件和解率納入考覈範圍,並對每位執行人員的案件執結情況每月進行通報,對執行過程中“勞而無果”的案件及時向當事人反饋情況,爭取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協助,避免當事人因不理解而上訪。四是要及時做好案件回訪。針對宣判時一些當事人明確表示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和已審結的有上訪苗頭、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當事人反映強烈的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組織相關案件辦理人員進行回訪,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地設置回訪內容,仔細瞭解當事人具體情況,儘快作出滿意答覆,避免矛盾激化。另外,還要及時做好司法救助。除對弱勢羣體和困難羣衆訴至法院的案件依法緩、減、免交訴訟費用外,還應對被執行人確無資金和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以及強制執行時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按照特定程序和一定比例,適當對特困申請執行人實施生活救助,確保從源頭上降低涉訴信訪。
“外”即夯實“外部聯動”。樹立信訪工作“整體聯動,齊抓共管”思想,對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案件,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進行移交和分流,對於職責範圍內的案件,以信訪協調函的方式向轄區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進行情況報告和通報,改變法院“單打獨鬥”的局面。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當事人,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解決好信訪羣衆生產生活問題,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在矛盾化解方面,與黨委、政府、人大及有關職能部門建立聯合調解工作機制,協調互動的同時,要注重藉助人民陪審員、協助調解員、人民調解員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主動邀請村委會幹部及農村族老、經濟能人等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的、在當地有影響的人蔘與調解,有效拓寬、延伸糾紛解決渠道,達到化解矛盾、息事寧人的目的。另外,針對一些錯綜複雜的疑難案件,法院在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注重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的整體聯動。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不服,除了到法院上訪外,往往還要到人大、政法委、信訪局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因此法院還應加強與這些部門的溝通、及時彙報並反饋信息,共商解決良策,促使案件及時了結,避免因工作不力而引發當事人到處上訪。
(作者單位: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