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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不僅爲檢察工作提供了發展機遇,而且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檢察機關執法理念、執法機制、執法方式、執法能力等帶來深刻影響,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考驗。筆者認爲,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要注意做好五項工作。
一是準確把握司法理念,服務社會發展。近年來,隨着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檢察人員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斷更新,但不可否認,目前司法實踐中一些陳舊的思想觀念仍舊存在,可以概括爲“五重五輕”:一是重打擊輕保護,對人權保障重視不夠;二是重實體輕程序,對程序正義重視不夠;三是重指控犯罪輕矛盾化解,對促進社會和諧重視不夠;四是重權力行使輕權力制約,自我約束意識不夠;五是重配合輕制約,對偵查、審判等機關的監督意識不夠。上述這些落後觀念都是與修改後刑訴法的規定相矛盾的,在客觀上都阻礙着刑訴法的落實。必須樹立和堅持正確的執法理念,切實把思想統一到立法的宗旨上來。要進一步強化保障人權意識,進一步強化證據規則意識,進一步強化程序公正意識,進一步強化辦案效率意識,進一步強化監督制約意識。要把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與當前正在開展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在各項刑事訴訟活動中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訴訟民主、訴訟文明、訴訟公開、訴訟監督與互相制約的法治理念。要依法妥善處理新舊法實施的銜接、過渡問題。要加強與其他政法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維護法治權威。
二是準確把握工作模式。這次刑訴法修改對檢察機關偵查、公訴、審查逮捕等職權都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和完善,也相應地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工作模式。一是偵查模式。修改後刑訴法規定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就要求辦案人員淡化口供、人證的作用,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實物證據的調查、收集和運用上。二是公訴模式。律師權利的擴大和庭審中心主義的確立,要求公訴人在訴辯平等、更加尊重律師權利的情況下指控犯罪,因此工作理念、工作方法都需要隨之改變。三是審查逮捕模式。修改後刑訴法規定了判斷逮捕必要性的五種情形,這些規定對以往以捕代罰、構罪即捕的執法理念和辦案模式提出了挑戰。強化監督意識,提高辦案質量是我們目前工作的首要任務,我們要按照修改後刑訴法的新要求,修訂完善辦案流程、質量標準、內部監督等規定,制定配套制度,明確操作規程,保障修改後刑訴法順利實施。要創新完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創新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創新完善接受監督機制,把檢察權最大限度置於陽光下運行,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要將案件質量作爲案件評查的重要內容、作爲崗位目標考覈的重要項目,促進依法文明辦案,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努力提升辦案能力,創新制度機制,提高案件質量。工作模式的轉變,要求檢察人員提升相應的辦案能力:一是要求自偵部門人員增強收集、運用實物證據的能力。修改後刑訴法要求辦案人員減少對口供和人證的依賴,加強證據法的學習,掌握“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提升調查、收集、運用實物證據的能力。二是要求檢察人員增強公訴引導偵查和庭審抗辯的能力。修改後刑訴法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了證人、鑑定人和專家證人出庭制度,這就要求公訴人能正確引導偵查活動,從源頭上保障案件質量,同時要訓練對證人的交叉詢問技巧,提升應變突發情況的能力。三是針對修改後刑訴法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的全面細化和加強,檢察人員需要改變以往重辦案輕監督的做法,熟悉相關規定,擴展監督視野,提升監督能力,整合監督力量,把法律賦予的職權用足用好。
四是積極保證辦案力量,深入推進隊伍專業化建設。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後,檢察機關工作量將明顯加大。一是增加了簡易程序出庭任務,明確規定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應當出席法庭。二是增加了二審出庭任務。修改後刑訴法第223條規定,只要被告人或自訴人一方對一審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二審也應開庭審理。三是其他業務部門如偵監、控申、監所等工作量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這就必將加劇原來就比較緊張的案多人少矛盾。因此,要培養專業化、精英化的檢察隊伍。要加強修改後刑訴法的學習培訓。積極開展各種技能培訓,切實提高檢察人員業務能力。結合高檢院開展檢察人員分類改革的要求,下大決心、大力氣,採取措施保持主要業務部門人員特別是業務骨幹的穩定,並以此促進各部門業務骨幹經驗的積累和業務能力的提高。
五是全力強化執法辦案保障,夯實基層基礎建設根基。對新增的、需要提供必要物質保障的工作,檢察機關要結合實際,積極創造條件或提出相應的保障方案,如自偵技術偵查、律師接待、證人保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工作,要結合律師接待室建設、業務經費預算等提出針對性措施或可行性方案,逐項落實好相關保障工作,切實爲修改後刑訴法施行奠定基礎。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主動做好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銜接工作。
(作者爲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