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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在研討案情。
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對以柳立國、卜慶鋒、袁一為首的三個制售『地溝油』的團伙共計20名被告人提起公訴。8月22日起,寧波市中級法院分別在寧海縣法院、寧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持續5天。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管轄有異議——尋求指定管轄
2011年7月4日,浙江、山東警方集結警力,展開圍捕,在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當場抓獲實際主要經營者柳立國等犯罪嫌疑人9名,扣押利用『地溝油』煉制的食用油成品、半成品70餘噸。至此,一個集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於一體的『地溝油』生產銷售黑色利益鏈逐步暴露於公眾視野之下。
2011年11月,此案由寧波市寧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寧海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這時出現了一個問題,由於偵查階段的指定管轄與審查起訴的管轄范圍存在不同層級的銜接問題,導致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
寧波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接受案件後,立即抽調辦案骨乾組成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初審。在初審中,專案組發現了兩個問題。
『根據偵查機關移送的犯罪事實,此案的主要犯罪地並不在寧波,寧波只是「地溝油」的收購地之一,而加工、銷售的主要犯罪行為均發生在外省,按照刑訴法的一般規定,該案本應由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管轄。這是第一個問題。』該案主訴檢察官說,『第二個問題,本案涉及面廣,案情重大復雜,且所涉犯罪嫌疑人眾多,起訴意見書指控的部分犯罪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及時補充偵查。但是剩餘辦案期限有限。』
專案組反復研究後認為,此案不宜再移送其他地方管轄。該意見上報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浙江省檢察院將此案指定由寧波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寧波市中級法院審判。
被告人翻供——找准關鍵情節
在順利解決案件管轄問題後,專案組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審查工作中。
在訊問過程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以柳立國為首的生產加工環節的犯罪嫌疑人出現『反水』。
『提審時出現翻供,還主要偏向於否認明知他人將其所生產的非食用油以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節,同時還辯稱,只是將以「地溝油」為原料加工生產的成品油銷售給他人,用做飼料用油或其他途徑。』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一旦辯解成立,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
針對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的翻供,專案組將全案一分為三,即對柳立國等7人加工、生產為主的上游犯罪團伙,卜慶鋒等11人、袁一等2人以銷售為主的兩個下游犯罪團伙進行分割審查。專案組經過討論,決定先予突破下游銷售環節的犯罪事實。
在對卜慶鋒、袁一等人的審訊中,專案組終於找到了案件的關鍵情節。審訊中,充當居間介紹者的犯罪嫌疑人程江萍交代:『食用油的批發商袁一是通過我的介紹認識柳立國的。』這讓承辦人提高了警覺。
經過深入訊問,程江萍還向辦案人員供述了一個關鍵的情節:袁一通過自己向柳立國訂購的油有特別的要求,就是酸價要低,不能有辣味,油的顏色不能太深。
專案組意識到,酸價是作為油脂變質程度的重要指標,『是只有食用領域纔會有的要求,而流入飼料市場是不需要有這樣的要求的。』專案組遂將此作為證據突破口。
之後專案組通過柳立國僱用的多名員工證實,在他們加工『地溝油』的過程中,被要求將很髒很臭的『地溝油』經過蒸餾、水解,加工成看起來顏色好而清的成品油,『生產經理魯軍還會親自品嘗成品油,以確認沒有辣味。』柳立國公司的會計、卸貨工等人則稱:『我們公司對外是說做生物柴油,但從來沒有聞到過柴油的味道,其實周圍人都知道我們是加工「地溝油」當成食用油去賣的。』同時經過調查,柳立國所在公司還有專門的化驗員負責測酸價。
專案組就此確認,柳立國為首的以『地溝油』為原料的生產加工犯罪團伙是在實施將『地溝油』流向食用油市場進而搬上老百姓餐桌的犯罪行為無疑。
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自2007年12月起,被告人柳立國等7人將餐廚廢棄油提煉成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非食用油銷售,以正常豆油名義銷售給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慶隆商貿有限公司等單位和袁一等人,至案發銷售額達9920餘萬元。其中,僅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慶隆商貿有限公司用該非食用油與正常豆油勾兌後對外銷售,銷售額就達3.5億餘元。
辯護人意見——充分聽取論證
因涉案人數眾多,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共接待辯護律師閱卷30餘人次,並認真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對於其中多名辯護人指出本案應為單位犯罪的意見,專案組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和論證。
辯護人認為,格林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所涉案件犯罪行為應是單位犯罪行為,理應構成單位犯罪。
針對如上意見,專案組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柳立國等人雖大多數以其實際經營的山東省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銷售『成品油』,且名義上該兩家公司均依法設立。但事實上,涉案公司實際均系柳立國一人出資並負責經營,其他出資人於慶鵬、魯軍等均系掛名股東,而柳立國還通過借用其親屬或者員工個人的賬戶控制公司的資金,且設立後一直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即將餐廚廢棄油精煉成劣質成品油並予以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故專案組認為,對柳立國等犯罪嫌疑人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面對高達兩米的案卷——細致縝密梳理
受案後,專案組發現這個涉案人數20名、涉案金額數億元的特大案件,從受理到起訴最多只有四個月的時間。
而這個案子光案卷就有將近兩米高。面對如此龐雜的案卷材料,專案組采取分案負責的審查思路。
『基本案情是清楚的,被告人柳立國自2003年在山東省平陰縣孔村鎮經營油脂加工廠始,先後轉向加工餐廚廢棄油回收再加工業務,於2009年3月在該縣開發區成立博匯公司,與位於孔村鎮的原油脂加工廠同時運作生產。至2010年6月,為擴大生產,被告人柳立國又在該縣玫瑰鎮刁山坡村成立了格林公司,用於生產、銷售「地溝油」。』辦案檢察官介紹。
但本案的關鍵是,怎樣理清思路,挖出整條『地溝油』黑色利益鏈。
『我們遇到的難點在於,在整個「地溝油」加工生產鏈條中,怎樣確定柳立國犯罪「明知故意」的情節,以及各環節所有的證據如何認定。』專案組負責人介紹。
在承辦人看來,此案集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等環節於一體,產業鏈條成熟,地域跨度大,不同於一般案件,假如6個環節中有一個環節的證據缺失,對於案件的定性就會產生差錯。
『此外,犯罪嫌疑人早已有思想准備,在提審中就出現翻供,這就更要求我們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來指控犯罪,以應對犯罪嫌疑人的當庭「反水」。』
專案組在訊問了全部犯罪嫌疑人後,發現從購買原料、生產成品油到出售各個環節,柳立國的身影處處出現。
『卜慶鋒和袁一兩個下游犯罪團伙的供述中,都與柳立國犯罪團伙的犯罪行為得到了印證。』這讓檢察官很是欣慰。
『接下來,我們將各個環節合並,合力固定「地溝油」各個流轉環節的證據。』專案組在高達近兩米的案卷中,梳理了近千條的資金往來賬目明細,花大力氣查明了整個違法資金流通的渠道,使得『地溝油』收購原料、加工生產、銷售流轉環環相扣的黑色利益鏈條完整地呈現出來。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公司從格林公司收購劣質成品油並進行勾兌後,下家分成三個流向:一是諸多食品廠,銷售總量達160多噸,銷售金額達150餘萬元。二是一些生產飼料企業,銷售總量達1.37萬餘噸,銷售金額達1.54億餘元。三是制藥廠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於生產制藥原料,銷售總量達1.62萬餘噸,銷售金額達1.45億餘元。
此案的進展情況本報將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