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豐順女子“結婚”22年
本報豐順訊(記者葉仕欣通訊員謝碧娟、張劍彪)家住豐順縣潭江鎮的37歲女子阿清,在與現任“丈夫”共同生活了22年並生育了2個孩子後,因無法繼續與“丈夫”共同生活而起訴到法院請求離婚。
豐順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查明,發現阿清與“丈夫”的關係只屬於同居關係而非婚姻關係,她自己還是未婚狀態。最終阿清只好撤回了對“丈夫”的起訴。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
據瞭解,阿清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客家女子,因爲家庭貧困的原因,她小學畢業後就輟學了。1990年,剛滿15週歲的阿清經同村人介紹,嫁給了比她年長14歲的豐順男子阿木,兩人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
剛開始,兩人的生活還算美滿,阿清爲阿木生育了兩個兒子,並把自己的戶口重新登記到了阿木家的戶口本上。然而好景不長,兩人經常爲生活瑣事爭吵,脾氣暴躁的阿木還經常動手打阿清。爲了年幼的孩子,阿清只得再三忍讓,勉強繼續與阿木共同生活。
無法起訴“丈夫”只好撤訴
今年7月份,眼看兩個兒子均已長大成人並都找到了各自的工作,阿清心頭的那塊石頭也放了下來。於是,她來到豐順縣人民法院留隍法庭,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其與丈夫阿木的婚姻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雖然阿清與阿木的戶籍登記卡記載兩人爲“夫妻關係”,但是阿清與阿木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關係。此外,雖然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本應視爲事實婚姻關係,但是直至1994年2月1日阿清仍未滿20週歲,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按照法律規定阿清與阿木也不構成事實婚姻關係,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
經過留隍法庭鄭庭長的解釋,阿清明白了法律的規定,最終撤回了起訴。8月31日,鄭庭長應阿清的要求,幫她聯繫到其戶籍登記所在地的派出所,協助阿清辦理戶籍登記更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