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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濤自大學畢業後便進入律師事務所,20年的執業生涯讓他對律師行業有着深刻的感悟。張濤說,律師是高強度的腦力勞動者,事務性工作也很繁重。每接下一件案子都要全身心投入,白天調查取證、參加庭審,晚上還得加班加點整理材料,寫代理詞。案件集中的時候,他甚至在一週內參加過九次庭審,待最後一宗案件閉庭後,累得直冒虛汗。由於精神壓力過大,張濤經常在凌晨三四點鐘猛然醒來,迷迷糊糊地躺在牀上,案子像過電影一樣出現在腦海中。因精神長期高度緊張,以致全身上下神經性疼痛,甚至連夜裏翻身都會痛醒。可即使再累,只要進入工作狀態,張濤便會激情澎湃、神采飛揚。他笑稱,作爲律師,要對得起當事人的那份信任,要對得起當事人用血汗錢交的那份律師費。
打贏合資官司保住國有企業
採訪中,張濤一直強調律師不斷學習、汲取新知識的重要性,正因爲如此,他成功代理了許多“前沿案件”。《公司法》實施初期,有一起合資糾紛,合資一方是一家國有企業,另一方是一家投資公司,雙方於1994年簽訂合同,合資成立了一家工具公司,註冊資本1.5億元,其中投資公司應出資7600餘萬元,國有企業應出資7300餘萬元。其中國企以廠房、設備、土地作爲出資,其投資後已經沒有任何資產了,人員也都進入了合資企業。投資公司則分5次投資,前3次已經到位了,共投入了4200餘萬元,剩餘的錢卻遲遲沒有給付。爲此,國有企業起訴要求終止合資合同,分配財產。投資公司也提起反訴,認爲國有企業以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投資,但這些資產沒有過戶到合資公司名下,所以也屬投資不到位,要求國有企業賠償損失。
張濤代理國有企業應訴。爲了證明外資企業違約,他首先取得了區工商局因外企注資不到位而向外企發出的催繳註冊資金函。從而獲取了證明外企違約的重要證據。隨後是對外資企業提出的國有企業投資不到位問題進行反駁。張濤先到相關部門去查閱固定資產過戶手續,確認已經過戶。同時提出,根據有關規定,機器設備在財產交付時所有權已經轉移了,無需過戶。
在上述證據的基礎上,張濤進一步梳理法律關係,最後經過清算,國有資產全部回到了國有企業名下,國企繼續經營,上百名職工的安置問題也得到解決。後來,該案還入選了最高院的指導案例。
一份清貸證明成爲制勝利器
張濤覺得,律師一旦接下了案子,就該對得起當事人的那份信任,在工作中要勤奮敬業,恪盡職守,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利益。
有一起借款合同糾紛中,某集團公司分三次向銀行借款近4000萬元,其中有一筆1000多萬元的借款是集團公司用其自有的一套房屋做抵押擔保。後來銀行將債權轉讓給了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接過債權後認爲集團公司沒有按時還款,遂就這筆1000萬元的借款提起訴訟。張濤作爲集團公司的代理人,在接手此案後展開了大量調查工作,並在取證過程中意外發現了一個重要證據。原來,2005年,抵押房屋面臨拆遷,銀行擔心抵押物滅失,致債權難以實現,於是要求將拆遷款104萬元全額給付銀行。由於銀行在建立抵押時辦理了一個他項權抵押備案手續,所以,在該抵押房屋拆遷時如果要將這筆拆遷款轉到銀行,銀行和集團公司必須先共同確認抵押中止,並申請房屋他項權註銷。銀行同意這樣做了,而且在申請註銷時,銀行爲了辦手續還寫下一份證明,明確說明集團公司已經清貸了。
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證據。最終,法院依據該證據,判決駁回了資產管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積極取證要回1500萬工程款
在另一起施工工程欠款案件中,張濤代理的是追索欠款的施工方。因爲他的細心與執着,一筆眼看無法落實的鉅額欠款成功收回。
這是一個修建高速公路的項目。張濤代理的施工單位分包了其中一段工程。由於這類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會發生很多圖紙以外的項目和費用,所以每一筆工程款在結算時都要提供由監理人員出具的工程簽證,比如清淤、出車、挖土等,必須有簽證,總包方纔認可付款。可是分包方由於大意,忽略了這一點,很多工作做完後都沒有簽證,還有一部分簽證因爲保存不當丟失了,這就給後期索要工程款帶來了很大的麻煩。雖然總包方對分包方的實際工作量很清楚,但他們卻故意咬住沒有簽證不付款的原則不放,就是不給錢。
作爲律師,張濤明白如果就這樣貿然起訴,分包方無憑無據必敗無疑。於是他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調取證據。由於工程已經進行了很長時間,所以當初的簽證人員有相當一部分已經離開了公司,爲了取得這些關鍵性的證據,張濤多方打探,挨個尋找這些證人,此外還數次前往分包方當初買土和出車的地方,調取工程量簽證單。向工程甲方及監理公司調取了施工結算中總包方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及工程中間計量表等簽證。在張濤的努力下,法院最終確認了分包方的實際工作量。分包方最終如願拿回1500萬元工程款。
吃透合同條款免付兩千萬費用
張濤認爲,幹律師必須有敏銳的洞察力,而且要與時俱進,不斷鑽研磨礪,像海綿一樣汲取新的知識。張濤於1999年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糾紛,正是因爲對剛剛引進內地的一款國際上通用的FIDIC專業合同條款的熟練掌握,才避免了當事人的巨大損失,有力地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1999年,香港的一家施工單位因建築施工合同糾紛起訴本市的一家建設單位,索要欠款2000多萬元。張濤作爲建設單位的代理人蔘與了該起訴訟。案件審理中,施工單位舉出了相當有力的證據,證明建設單位欠其高額工程款,案件走勢對建設單位十分不利。此時,張濤在整理證據資料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與對方除了簽訂了一份格式合同外,還簽有補充協議,這份協議正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工程承發包示範合同,並且明確約定了施工措施費。張濤由此對打贏這場官司充滿信心。
當時這一合同在內地還沒有廣泛推行,很多建築施工單位對其瞭解得還不深入,但作爲建築施工項目的專業律師,張濤對該合同的具體條款瞭然於胸,當他看到施工措施費這一項目時,立即明白了該項約定的含義。任何工程在施工前及進行中都會發生施工前預見不到的施工內容和支出,而這些問題一旦出現,便涉及到費用分擔問題。施工措施費的約定正是爲了解決該問題的。合同的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中對於不可預見的施工條件,與總價款及工程結算的內容均表明,即使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工程量的增加,其增加的費用也都包含在總價款中,建設單位無須再行給付,應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據此,建設單位無須再向施工單位支付這2000多萬元增加的費用。最終,法院依據張濤提出的答辯理由判決駁回了施工單位的訴訟請求。此案的發生對很多內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據瞭解,這是天津市建築業第一次適用該國際通用示範合同。
知禁買禁王海不算消費者
1996年至1998年,張濤作爲本市某家大型百貨商場的代理人,參與了當時轟動全國的王海打假案。1996年,王海於30天內陸續在天津的9家大型百貨商場購買了23部無繩電話,共花費人民幣7萬多元。隨後,他以所購無繩電話無入網證、是假冒僞劣商品爲由,先將其中一家商場告上法庭。爲了支持自己的訴請,王海到有關部門對無繩電話作了一個技術鑑定,鑑定結果認定這種無繩電話確屬我國郵電部禁銷產品。此次訴訟,法院支持了王海的訴求,判決被告商場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一。隨後,王海倚仗這份判決“撐腰”,又陸續對其他幾家商場提起訴訟,被訴商場爲了息事寧人,紛紛與王海和解,主動給其雙倍賠償。
王海乘勝而來,最後起訴的是位於天津站旁的一家商場,他在該商場只購買了一部無繩電話,價款爲3389元,訴求同樣是退一賠一。作爲該商場的代理人,張濤參與了此次訴訟。接案後,張濤並不提倡商場效仿其他被訴商家與王海和解的作法,因爲他經過認真分析認爲,雖然針對同類案件,已經有一個商場敗訴的判例在前,但畢竟每個個案的案件事實都有所區別,而細節的差異往往決定着案件的成敗。
庭審中,張濤提出了兩個重要的辯論意見:王海在被告商場購買無繩電話屬於“知禁買禁”的行爲,而這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行爲。《消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王海在購買第一部無繩電話後到相關部門作了一個鑑定,證明這種電話是國家禁止銷售的,這說明他已經知道電話的瑕疵了。爲此,他之後又到其他商場繼續購買同一種無繩電話,其行爲已經不是純粹的消費行爲了,而是一種帶有投機性質的商業經營活動,不再受《消法》所保護。
同時,張濤提出,《消法》所指欺詐是隱瞞事實真相,使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可是王海在其他商家買到第一部無繩電話後便做了鑑定,此後明知其所購電話屬於禁銷產品的情況卻仍繼續購買,商家並沒有使王海陷入錯誤判斷,所以不構成欺詐。法院最後採納了張濤的意見,判決駁回了王海的訴求。這就是當時廣爲傳說中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而實際上,兩宗案件確實性質不同,不同判也屬當然。此案了結後,王海再沒有在天津提起同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