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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被告人呂×城從輕處罰,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情節:贓款贓物全部被繳回,沒有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具有坦白情節;根據呂×城的門診病歷及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書,呂×城患情感性精神障礙、複發性躁狂症等病情,且本案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雖經鑑定其負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其個人主觀控制能力與正常人有所區別,這可以從其盜竊後未將盜竊手機關機、且直接揮霍贓款等一系列舉動反映出來,呂×城在案發時主觀控制能力較弱。
刑事處罰的目的不僅爲打擊犯罪,還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對呂×城處以非監禁刑,既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又有利於被告人的改造。在隨後管制刑的服刑期間,司法機關將繼續對呂×城的行爲進行監管直至刑滿。
南方日報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趙璐璐實習生劉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