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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 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由於三個繼子女拒絕對自己履行贍養義務,75歲的老奶奶將他們告上法庭。日前,天津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三被告每月給付繼母贍養費。
法院查明,今年75歲的劉奶奶,在1966年和前夫離婚。後來,他們一雙子女隨母親生活,而另一個女兒和父親生活。1969年,劉奶奶和喪偶的周某登記結婚。劉奶奶表示,她和周某結婚之時,周某的三個子女尚未成年,她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其贍養費5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三個繼子女均不同意提供贍養費。法院還查明,劉奶奶每月有80元的老年人社會補助金、還有9元的副食補助金。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現任丈夫給付扶養費。2011年9月,法院判決劉奶奶的丈夫給付她自2011年1月至判決之日的生活費3000元,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500元。原告要求三被告給付贍養費,法院予以支持。考慮三被告受原告撫養教育的時間及原告尚有親生子女可對其盡贍養義務的因素,以及法院已判決其夫每月給付扶養費500元的情況。故以大女兒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50元,二女兒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100元爲宜。原告繼子之妻患有癌症,故酌情由其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150元。
天津律師任秀福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親生子女是一樣的。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需要贍養時纔有權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