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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保的文件出臺以來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討論,叫好聲不斷,確實,大病醫保有效地填補了目前醫保體系中對大病發生時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保障的空白。但是筆者發現,也有不少人提出疑問,將大病保險完全交由商業機構承辦,以盈利爲目的的保險公司最終會否將參保人的利益擺在第一位,商業利益和患者利益之間該如何平衡?
根據文件內容,各地政府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爲大病保險資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保險。事實上,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意願相當強烈。由於商業健康險多年來在國內市場步履維艱,專業健康險公司甚至一直在虧損線上徘徊,大病醫保無疑爲健康險開闢了一片更爲廣闊的市場。初步統計顯示,自2005年以來,健康險保費收入平均約佔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的7%;而賠付支出占人身險總賠付支出的比重平均約是16%。因此,商業保險機構和社保機構的合作能夠獲得一手的健康數據信息,保險公司還可進行客戶的二次開發,爲保險產品深層次的開發提供了有效的空間。
有“利”可圖讓保險公司紛紛躍躍欲試。不過筆者看來,所謂的“利”最多是“利在長遠”。就目前的大病保險而言,如果採用政府負責制,商業保險機構負責具體執行來看,保險公司最多隻能做到“保本微利”,初期甚至有可能出現虧損。有券商分析就認爲,一方面,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另一方面,政府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且相關信息需向社會公開。因此保險公司在大病保險方面可能取得的利潤非常有限。不過既然是對商業健康險的發展良機,險企顯然應該牢牢把握住這樣一個機會,在獲得可觀保費的同時,應更爲關注健康險產品的盈利能力。
不過既然是利民惠民的重大政策,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應擺在首位,一方面確保資金的合理運用,一方面完善監管制度,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同時,賦予消費者更多選擇權,在公共服務與商業利潤追求中實現平衡。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