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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入贅”女方家庭後,不按正常比例對八旬老孃履行贍養義務,老孃無奈之下提起訴訟。日前,本市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由於老人有六個子女,所以被告男子應該承擔其母生活費的六分之一。
案情回放 “倒插門”女婿不養母
今年81歲的季奶奶有三個兒子,三個女兒,均已成家單獨生活。老人的三兒子宋三明於1985年結婚,與兩個哥哥不同的是,他系“倒插門”,入贅到女方家。多年來,季奶奶一直在長子和次子處居住,並由兄弟二人提供生活費用,老人的口糧田由二人耕種收益。老人的三個女兒也爲她提供了許多生活上的幫助。而宋三明結婚之後,雖對老母履行部分了贍養義務,但季奶奶對其仍表示不滿,並提起了訴訟。
老人表示,被告宋三明自結婚入贅到女方家後,對她的生活不聞不問。原告曾多次找宋三明要求其盡贍養義務,但均遭到拒絕。老人認爲,宋三明雖入贅女方家爲婿,但宋三明對她仍有贍養義務。故起訴宋三明盡贍養義務,同時她也將另外五個子女列爲被告。她請求由三個兒子每月各給付她生活費95元,三個女兒每月各給付她生活費10元。面對老孃的陳述,宋三明承認自己對母親有贍養義務,但對母親主張讓他與兩個哥哥盡同等義務有異議。因爲他本系招到女方家爲婿,原來分給他的三間平房,又在父母主持下分給了兩個哥哥。他與其他姐妹一樣,未分到父母的財產,所以現在母親主張他與兩個哥哥盡同等義務,他難以接受。宋三明稱,他應該與其他姐妹一樣對原告盡贍養義務。否則,兩個哥哥必須退還其房產。
法院經審認爲,原告已將六子女撫養成年,他們應對原告履行贍養義務。現原告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子女應對原告給予生活上的照顧和經濟上的幫助。原告每月雖然有90元的老年人生活補助,但不能達到天津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因此,對原告的消費支出的不足部分,應由六子女均擔。法院採納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由三個兒子每月各給付生活費95元,三個女兒每月各給付生活費10元。被告宋三明以其系“男到女家結婚”爲由,主張自己與其他姐妹一樣對原告盡贍養義務,法院不予支持,其應分擔費用的六分之一。法院判令宋三明每月給付其母生活費53元,並承擔老人今後醫療費的六分之一。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時,六子女輪流服侍。
律師說法 倒插門和過繼的區別
本事律師任秀福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律師表示,“入贅”到女方家庭生活的男方,對自己的父母仍有贍養義務。另外,民間還有“過繼”的情況,“過繼”在法律上叫做收養。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對於贍養來說,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對生父母不再承擔贍養義務。(涉案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