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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和妻子達成離婚協議後,又重新制作新協議書,要求女方給付其2萬元。女方拒絕後,該男子在民政局婚姻登記大廳內持刀將妻子捅成重傷。日前,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2年。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10時許,安某與其妻崔某在薊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大廳內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因安某撕毀原離婚協議書並在重新制作的協議書上要求崔某給付其2萬元,崔某拒絕簽字。安某遂用水果刀朝崔某連刺數刀。經公安薊縣分局法醫鑑定,崔某右側背部刀傷入胸腔,致胸部損傷,程度爲重傷;左大腿、臀部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後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就民事賠償問題,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安某家屬補償被害人崔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5萬元。崔某對安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爲,被告人安某對待婚姻問題不能理智處理,協議離婚不成便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重傷,其行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對於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被告人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被告家屬積極補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