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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曉偉)記者獲悉,繼《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發佈之後,近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出臺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修復時限及對違規的處罰力度。
發現井蓋丟失30分鐘內到現場
城市道路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對管線井進行維護管理,嚴格履行日常維護、檔案管理、巡查管理、責任信息公開、管線井問題處置等相關義務。在建管線井設施的管護責任由管線井建設單位承擔。
《實施細則》要求,開展城市道路管線井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時,發現管線井坍塌或者井蓋移位、破損、丟失的,責令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人在30分鐘之內到達現場,補設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補缺或修復;管線井坍塌的修復時限爲24小時,井蓋移位、破損、丟失的修復時限爲6小時。
發現管線井發生滲漏的,責令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人立即採取措施,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標準修復;滲漏管線井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發現管線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責令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採取管線井調整加固措施,確保管線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與路面保持平順;單個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整個路段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不含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的時間。
發現擅自移動管線井井蓋的,應當場予以制止,責令其立即將井蓋復位,恢復設施原狀;發現偷盜、損毀、破壞管線井井蓋的,應當當場予以制止,並報告或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人最高處2萬元罰款
《實施細則》還明確,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人未對管線井坍塌、移位、缺損、丟失、滲漏、高程超標等在規定時限內修復的,依據《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服從管理,採取了修復措施,但未能在規定時限內修復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不服從管理,未在規定時限內採取修復措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不服從管理,未在規定時限內採取修復措施,造成道路設施損壞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不服從管理,未在規定時限內採取修復措施,造成人員、車輛事故的,處以20000元罰款;不服從管理,拒不承認管線井管理維護責任,逃避修復義務,事後經查證確認的,處以20000元罰款。
對於不服從管理,拒不履行管線井維護管理義務的,可以依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爲履行維護管理義務,實施補缺、修復、加固、調整等措施,恢復道路使用功能,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管線井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