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業主家中兩次被盜,認爲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被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日前,法院調解審結了此案,認爲物業公司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業主應承擔繳費義務。
因某小區只在小區內的主要路口安裝了攝像頭,業主銀平(化名)認爲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其家中兩次失竊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但物業公司卻認爲已爲小區提供了合理的物業服務,也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與業主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業主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攝像頭”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其安裝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與物業公司無直接關係。物業公司每天安排秩序維護員對小區進行看守和巡邏,可視爲已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防範義務,且物業公司也按照約定爲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人作爲小區的業主,已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所帶來的便利,理應承擔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最終經法官耐心細緻的說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平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
“合理範圍內的安防義務”該如何理解,本案的辦案法官介紹說,物業公司的安全義務,是指物業公司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以及應採取的合理預防措施。但因物業公司職責所限,不可能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當遇到違法犯罪的行爲時,物業公司是難以控制這種情形發生的。因此,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注意義務、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