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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 (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以房屋作抵押向朋友借款,後又簽訂租賃合同,以“租客”身份住在了已經過戶給朋友的房子裏。日前,男子餘某因租房期滿後拒絕搬家,被朋友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其搬家騰房,並支付實際佔用房屋期間的費用。
2011年年初,餘某做生意缺錢,以房屋作抵押向朋友蔣某借款150萬元。房屋過戶給蔣某後,餘某拿到錢。此後,因生意經營失敗,餘某未能償還借款,房子也就再沒過戶回來。這期間,餘某因無其他住處,與蔣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爲每月2500元,租期爲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期間,餘某一直沒有支付房租,到期後不續租也不搬家。
餘某在蔣某催促下書寫保證書,承諾於2012年1月15日前將房屋騰空,但到期後未履行。2月上旬,蔣某將餘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餘某給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租金共17500元,餘某立即騰房搬家並返還電卡、水卡、鑰匙等物品。庭審中,餘某辯稱,不同意將房子還給蔣某,自己願分期將欠款償還,以換回房子。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現合同期限已經屆滿,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證書,其應將涉訴房屋騰予原告,並按實際佔用房屋的時間向原告支付使用費。被告稱想以分期還款方式換回房子,該主張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綜上一審判決,餘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搬家騰房,向蔣某交付電卡、水卡、鑰匙等物品,支付房屋使用費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