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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通訊員解傑)近年來,隨着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一些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便以提供各種實物抵押的方式向民間融資,但由於在建工程尚未取得所有權,便出現了以房屋買賣合同形式爲抵押方式的新類型借貸,由此也引發了糾紛。9月3日,賀蘭縣人民法院一次依法審結了十起假購房真借貸的新類型合同糾紛。
據介紹,2008年9月18日,借款人馬某與被告張某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由被告張某向借款人馬某提供人民幣100萬元,期限爲2008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17日,月利率爲5%,按日計息。本借款合同由原告寧夏浩海公司賀蘭分公司與被告張某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形式設立了抵押擔保(十套房屋),並在賀蘭縣房屋產權管理所辦理了備案登記。後借款人馬某償還了被告張某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張某不積極協助原告辦理撤銷商品房的備案登記,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該公司將張某訴至法院。
賀蘭縣人民法院法官瞭解到該十件案件實際爲一樁糾紛案,遂決定將十件案件一併進行審理。賀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名爲房屋買賣合同,其本質是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人馬某已經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給被告的情況下,被告張某理應協助原告辦理撤銷商品房備案登記,故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所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撤銷商品房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