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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方日報》報道近日,東莞樟木頭“8·11寶馬撞人案”肇事者黃某東被鑑定爲: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符合“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評定爲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8月11日晚,樟木頭鎮永寧路發生駕車撞人事件,造成3人當場死亡,4人受傷,其中1名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於8月12日委託廣東精衛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對黃某東案發時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鑑定結果爲:黃某東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符合“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評定爲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該事件造成李某中一家四口3死1傷。經協商,李某中家屬共獲得肇事方賠償2760076元。8月17日,肇事者家屬已經支付200萬元賠償款給受害者家屬,賠償餘額760076元將在死者火化及其他手續處理完畢後支付。
同時,肇事者家屬與另一名死者向某家屬簽訂賠償協議,確定賠償金額爲69萬元,待屍體火化等相關後續工作辦理後,一次性支付。案發後,公安機關已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對肇事者黃某東進行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