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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得過腦梗塞的霍先生認爲,自己發病後沒有得到醫院積極診治就讓出院,導致後來半身不遂,故向就診醫院索賠。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醫院追問病史不詳細,需補償霍先生1萬元。
去年5月的一天,霍先生因生氣後頭漲伴四肢無力1小時,到被告醫院就診,經系列檢查並輸液後離院。次日3時,霍先生因左側偏癱伴語言不利一個多小時再次入該醫院就診,後經急救中心轉院。
同年8月,霍先生起訴稱,他第一次到醫院就診時,妻子明確告知醫院自己患有風溼性心臟病、二尖瓣狹窄,醫院採取醫療措施不力、用藥不當,在他仍然頭漲、頭痛、存在嚴重腦栓塞可能的情況下,堅持讓他出院,從而使他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導致半身不遂,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他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8萬餘元。
醫院辯稱,霍先生到醫院就診,既往有腦梗塞、二尖瓣狹窄、房顫病史。經查其言語清楚、四肢肌力、肌張力正常,無神經系統定位體徵。醫務人員建議他進行CT檢查,但遭拒。經醫院藥物治療後,霍先生病情緩解,擬離院並告知病情變化隨診及複查頭顱CT。次日,霍先生再次到醫院就診,經會診,考慮爲急性缺血性腦血管病,急性腦血栓可能,建議轉上級醫院進一步診治。醫院認爲,他們未違反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錯。
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認爲,霍先生目前狀況屬自身疾病的發展與轉歸,醫院存在病史追問不詳細,第一次離院告知欠缺的不足,但該不足與其目前狀況無關。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醫院給霍先生經濟補償1萬元,霍先生上訴。市二中院認爲,一審法院依據鑑定意見確定醫院給霍先生一定的經濟補償並無不當,駁回了霍先生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