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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兒子正在離婚訴訟中,母親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償還昔日借款。兒媳提出,借條是婆婆與丈夫母子間簽訂的,其不予認可。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鑑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殊關係及當前所處的特殊形勢,原告應承擔較爲嚴格的舉證責任,由此僅認定了其中部分借款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其餘由被告男方獨自承擔。
市民蘇老太與顧某系母子關係。據蘇老太稱,其子顧某與兒媳肖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共同購買本市某產業區的兩套房屋,於2006年9月共向蘇老太借款15萬元,顧某還爲此出具借條,約定借期兩年,利息按存款利率標準執行。2008年9月,借款期限屆滿,顧某夫婦未能償還,顧某補寫借條,續借一年,利息按原標準執行。此外,爲購買上述房屋,顧某夫婦還曾向親戚劉某借款25萬元。此後,劉某將該項債權轉給了蘇老太,並通知了顧某。2009年9月,顧某將前述各筆借款彙總,向蘇老太出具借條,載明其借款40萬元,續借1年,利息按存款利率執行。還款期限屆滿後,顧某夫婦仍未能償還,蘇老太遂將顧某及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償還借款40萬元及利息7.25萬元。
訴訟中,被告顧某表示認可上述債務,但提出其與被告肖某已於2011年被法院判決離婚,所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應由二人分擔。被告肖某則提出,目前其與顧某的離婚訴訟正在二審過程中,原告所述借款事實不存在,產業區的房屋是其與顧某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而且原告與劉某都是顧某的近親屬,其相互之間出具的借條未經肖某認可,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顧某於2006年9月向原告出具的共計15萬元的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顧某應按承諾向原告履行清償義務。鑑於原告與被告顧某系母子關係,二被告又處於離婚訴訟過程中,現原告僅有顧某一人簽字的借條按夫妻共同債務向二被告主張權利,則應在訟爭款項確已實際給付、確實用於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實上承擔較爲嚴格的舉證責任。
關於原告經銀行向顧某賬戶中轉存入8萬元一節,原告在銀行從本人名下取款8萬元的業務與顧某從本人名下取款24.5萬元是在同一日同一銀行網點進行的,顧某取款後即通過該銀行向其賬戶轉存32.5萬元,轉款的數額與二人取款的數額吻合,可以就原告給付過顧某8萬元的事實形成證據鏈,且顧某接收款項的賬戶確爲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所用,故法院對原告爲二被告購房支付過8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據此,對於8萬元部分,屬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主張由本人直接出借的款項共計15萬元,除此8萬元外,因原告無證據證實確實給付了二被告現金7萬元的事實,故對7萬元的部分,由出具借條的顧某承擔還款義務。
關於案外人劉某轉讓的債權25萬元,因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肖某收到了債權人轉讓通知,且作爲該部分債權另一受讓人的顧某之父健在,故該部分債權債務應另案解決。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8萬元,被告顧某返還原告借款7萬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