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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所謂養老金“缺口”的觀點引發了已經退休和將要退休者的不小擔憂,使一部分民衆擔心養老金不保;一些專家根據所披露的“缺口”主張“提高退休年齡”,又使一部分民衆認爲“提高退休年齡”是政府轉嫁危機,擔心參保人的利益受損。
已經退休的人是否應該爲退休金髮愁?中國養老金是否有“缺口”?政府、企業、個人三者如何分擔“缺口”責任?是否要通過提高退休年齡來彌補缺口?如果要“提高”,是否應從現在開始?
第一,退休者應該放寬心,無論中國養老金是否存在“缺口”,政府都有責任且有能力保證退休老人的養老金。現在已經退休的人理所應當要得到退休金,他們不是寄生羣體,並非白拿退休金,因爲在他們年輕的時候,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由政府“扣除”,交給了當年已經退休的前輩,這就是代際撫養,代代相傳。即使養老金有缺口,不夠支付了,政府也要千方百計支付養老金,兌現承諾,因爲政府是養老保險的“最後出臺人”。爲什麼說政府有能力保證養老金呢?因爲中國“撫養比”(非勞動力人口與勞動力人口之比)並沒有太大的上升。雖然由於幾十年的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壽命延長,“老齡化”來得比較快,“老年撫養比”(退休年齡老人與勞動力人口之比)有所提高,但與此同時“少兒撫養比”(未成年人口與勞動力人口之比)卻在逐步下降,總和撫養係數與世界許多國家相比還是較低的。好比是一個大家庭,雖然需要贍養的老人增加,但需要撫養的孩子減少了,家庭總負擔並沒有加重太多。
第二,所謂養老金“缺口”是“制度缺口”而不是“實際缺口”。從實際支付能力和政府責任的角度來說,中國養老金並不存在“缺口”,如果說有“缺口”,那也是制度轉型所新增的“債務”。在1997年養老保險制度轉型以前並不存在所謂“缺口”,養老金由實體經濟部門(企業)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上交(或扣除),用來支付退休老人的退休金,現收現付。爲了適應政企分開和人口老齡化的社會現實,1997年後中國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新制度,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共同繳納費率爲28%的養老保險金。如果以企業工資總額的28%籌資,只負擔1997年後開始繳費的這一代人(新人)未來的退休金,養老金也不會有“缺口”,如果這28%既要負擔“新人”自己,又要負擔企業中沒有全程繳費的“中人”和已經退休的“老人”,同時還要負擔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和未來的全部離退休人員,那麼就有“缺口”了。因此,所謂養老金“缺口”是“制度缺口”,而不是超出政府支付能力的“實際缺口”。養老保險金有“制度缺口”,只能說明當年“頂層設計”時賦予這28%的責任太重了。
第三,明確任務,分清責任。“老人、中人、新人”養老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政府、企業、個人”三方是養老任務的承擔者。這一代“任務”和上一代有所不同,上一代人只要養活其退休的父輩就行了,而這一代人正好處於制度轉型期,除了要養活其退休的父輩以外,還要養活未來退休的自己,養老任務相比之下多出了一塊。“多出來的一塊”任務就有三方如何分擔的問題,爲了合理有效地承擔責任,需要搞清楚幾個問題:首先,對於“老人、中人、新人”的養老,“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如何分擔責任?從宏觀上來說,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利益一致,有創收良好的經濟實體和勞動者,才能在財政上維持政府正常運行,同時也要有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務,才能使企業和個人更多地創收;從微觀上來說,“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利益有矛盾,一方擔當少一點另一方負擔就多一點。其次,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任務是由企業及其職工所繳納的28%來解決,還是由國家財政單獨來承擔?養老保險制度轉型後,企業職工開始繳費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依舊不用繳費,如果今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開始繳費,費用源自何處?再次,“多出來的一塊”任務是完全由這一代人來承擔,還是由今後的幾代人來共同分擔?如果完全由這一代來承擔,完成轉型的時間會縮短但壓力會增大,反之,由幾代人來分擔化解,完成轉型的時間拉長,這代人的壓力會有所減輕。
第四,彌補“制度缺口”這一代人人有責,政府當先。要彌補“制度缺口”無非靠增收和節支兩個方面,增收就是增加養老金收入,做大養老保險基金;節支就是減少養老金支出。可以運用的手段包括:1.提高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增收);2.提高退休年齡(增加繳費,減少支出);3.增設養老金專項稅收(增收);4.增發社會福利彩票;5.從國有資產股份中扣除(增收);6.國企利潤劃入養老基金(增收);7.土地收益劃入養老基金(增收);8.發行養老金債券(增收);9.減少政府行政人事開支用以增加養老基金(增收);10.完善資本市場,提高養老基金收益率(增收),等等。手段1—4主要是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責任,手段5—10主要是增加政府的責任。
手段的選擇就是對責任主體的選擇。這一代人(包括政府、企業、個人)都應該對養老保險制度轉型承擔歷史責任,但在分擔責任時政府應首先勇擔重任,在此前提下再要求企業和個人分擔,易於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比如:2000年8月1日,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對今後的“缺口”;又如: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首次明確規定:由政府來承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人”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這多少減輕了企業和個人所上繳的28%的責任,當然,政府應擔當的還可以更多。
第五,提高退休年齡不能成爲彌補“缺口”的主要手段。提高退休年齡對養老保險基金來說有增收減支的作用,但作用十分有限,不可能成爲彌補“缺口”的主要手段。提高退休年齡是一個趨勢。隨着國民就學年限增加從而初始勞動年齡提高,再加上人均壽命延長,退休年齡提高是必然的,否則會縮短人生的勞動時間,增加在職勞動者的負擔。然而,提高退休年齡還必須有一個充分條件,那就是出現了系統性的勞動力短缺苗頭,至少不至於使就業問題雪上加霜。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經濟增長狀況並不穩定,並且,從政府總理到主管部長一再強調就業問題的嚴峻性,說明我國目前就業壓力並沒有減輕,提高退休年齡似乎還不是時候。(潘錦棠)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