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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西安9月7日電(記者朱雲峯通訊員汪玉瑞)9月6日,陝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校園安全引發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陽壩小學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原告李香(化名)經濟損失38875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香,11歲,系陽壩小學學生。2011年3月10日,學校老師安排李香等同學清除綠化帶內的雜草。在勞動中,李香翻越護欄時不慎摔傷。經法醫鑑定爲九級傷殘。隨後,李香將陽壩小學告上法庭。
此後,承辦法官到李香摔傷的地方進行了查看,發現綠化帶三面裝有140釐米高的護欄,一面距地面高160釐米,無通行道路。法院認爲,被告陽壩小學安排學生勞動時,應精心組織,確保安全。本案中,學生勞動地點距地面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員在現場管理,未盡到管理職責,故被告對損害後果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考慮到李香已年滿10週歲,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通過學校平時安全制度的教育,對自己攀爬護欄行爲的危險性應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因此原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