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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古今中外,憲法之所以爲憲法,是因爲它是公民與國家的最高契約,一切制度設計、機構組成和權利分配,無不圍繞着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來展開。公民權利構成了憲法捍衛的核心價值。憲法的全部目的集中於一點,就是創設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社會自由的法律規範體系
傅達林
在一些人的聯想敘事中,音樂和法律是個趣味橫生的話題。文字起源上,法律的“律”就來自音律的“律”。《說文解字》中說:“律,均布也。”據說均布就是古代調音律的一種工具。作爲人類迄今最偉大的兩項發明,音樂和法律對秩序的體現和追求往往殊途同歸。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曾希望理想國家的各部分能像音律一樣和諧,並由此強調對公民要進行音樂和體育的訓練。而古羅馬的鮑埃齊則認爲世界上有三種音樂:“宇宙音樂,宇宙的‘和諧’或秩序;人類的音樂,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應用的音樂,人們所作的、可以聽到的音樂。”
對於音樂本身,我幾乎是個“門外漢”,但這並未阻擋我對音樂與法律之間關係的興趣。自從研習法律以來,我就一直認爲,在法律與音樂這兩種看似毫無關聯的事象之間,存在着某種天然的通融性:八個簡單不過的音符,就能奏出千姿百態、風韻迥異的音樂形式,中西方的文化交流暢通無阻;同樣,權利和義務兩種利益配置,也能編輯出千萬法律文本,調整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
在千姿百態的音樂形式中,交響樂是一種“陽春白雪”式的高貴類型,典型地隱喻着人們對現代社會秩序的美好想象。據說交響樂的名稱源於古希臘,是當時“和音”和“和諧”兩個詞的總稱。到了文藝復興時期,交響樂這一名稱被當作了一切和聲性質的、多音響器樂曲的標誌。可見從一開始,這樣的音樂形式就與“和合”的社會關係相通。由於交響樂曲式結構宏大,樂隊龐大齊全,有強大的音響力量,加上豐富多彩的音樂千變萬化,管絃樂隊的表現力能得到高度發揮,因此意蘊深遠,善於表現神祕、豐富而複雜的感情,對於大自然的詩情畫意的描繪更是有獨特的色彩效果。所以,交響樂有強烈感人的藝術魅力。
回到秩序的想象中來,音樂無疑是通過節奏、旋律、和聲、調式和調性等組織要素所構成的“聲音的秩序”。而交響樂在這方面的神奇之處,就是能夠容納風格各異的樂器,在指揮家的統領下協調地發出熨帖心靈的聲音,時而如萬馬奔騰氣勢恢宏,時而如溪水潺潺悅耳動聽。其中任何一個演奏者如果“開小差”,都會破壞藝術的整體和諧。尤其重要的是指揮,他是一個樂團的靈魂,如果沒有一個好的指揮,那麼再好的樂手集合在一起也如同一盤散沙,再好的樂曲也同樣如同平淡的聊天一樣,交響樂也會失去其自身的魅力。從排練到演出的整個過程,樂曲的輕重緩急究竟怎麼表現,每個樂器之間如何協調,如何把前人的樂譜靈魂釋放出來,這些都是指揮的職責。正因爲如此,樂團指揮被稱爲一個男人一生中必定想嘗試的職業之一,也被稱爲“民主社會裏唯一的獨裁者”。
這樣的藝術形式,讓我很自然聯想到國家的法律體系。由不同法律部門、不同位階規範組成的法律體系,就像一部宏大的交響樂,重要的“樂器”不可缺損,“樂器”之間的演奏更不能發生衝突。做到這一點,關鍵就是靠“指揮”。對一國法律體系而言,憲法就是樂團的“指揮”,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法律體系的“拱頂石”,更是法治大廈的“根基”。一個好的樂團需要一名優秀的指揮,一個好的法律體系就需要一部優良的憲法。
然而,中國的憲法卻總是遭受一些“歧視”,權威性不夠、穩定性不高、可用性較差等質疑不斷,信仰憲法、敬畏憲法、守護憲法的意識極度缺失,尤其是憲法的頻繁修訂,讓許多學者深感憂慮。作爲法律體系的基石,憲法的穩固才能保障整個大廈的安穩,如同指揮要給樂團成員一套預期性的行爲指引,憲法也需給其他部門法構建提供一套穩定性的價值遵循。我國現行憲法從1982年制定以來,先後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別進行了四次修改,幾乎每屆人大都要修改一次。可能被人忽視的是,按照慣例原本2009年或2010年可能發生的修憲事宜,至今沒有被提及。這是否意味着憲法開始邁入穩定期?答案還不可知,但至少憲法迎來了誕生以來最長的“不變”時期。
作爲世之經緯、國之重器,憲法既不可僵化不變,也不可輕易言變。變與不變的根據,取決於憲法文本設計本身是否周延合理,更取決於我們對憲法功能的認知與定位。處在一個迅疾變革的時代,承擔着政治宣言功能的憲法很難保證“巍然不動”,從31條修正案中,我們不難感受到國家政治體系的變遷,以及改革開放的步伐。在國家經濟制度趨於成熟、政治體制趨於理性的背景下,憲法“不變”的價值也日益凸顯出來。除此之外,憲法在“指揮”國家法律體系的功能設定中,還應該有更多的秩序追求,只有她才能建立起不同位階、不同領域法律規範之間的統一性、協調性與適度性,也只有她才能敏銳地發覺“交響樂”中那些不和諧的音符並予以糾正,更只有她才能釋放出國家法律體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精神與靈魂。
音樂是人類流動的語言,憲法和法律也是。夏勇先生說:“憲法之爲根本法,乃是因爲它體現一種能夠作爲最高權威來源的根本法則。根本法則之有最高權威,乃是因爲它體現基本價值。”如同交響樂,再複雜的樂譜更改或是技術變動,都不能脫離其所想表達的精神主題。綜觀古今中外,憲法之所以爲憲法,是因爲它是公民與國家的最高契約,一切制度設計、機構組成和權利分配,無不圍繞着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來展開。公民權利構成了憲法捍衛的核心價值。憲法的全部目的集中於一點,就是創設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社會自由的法律規範體系。
在這樣的價值期待中,立足於整個法律大廈的長治久安,弱化憲法的政治宣言功能,提升權力與權利的設計理性,增強憲法維繫法治體系的功能,成爲憲法發展的使命。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卻伯說,“憲法是一個無窮無盡的、一個國家的世代人都參與對話的流動的語言。”有了永恆的價值追求,憲法也有望成爲我們留給後代人的寶貴遺產,整個民族的自由精神得以流淌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