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黃潔韓慧
-講述·法援故事
2010年11月14日,66歲的王大媽騎着自行車在路上行駛,不幸被河北農民方某駕駛的小貨車撞倒,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王大媽的兒子沈某悲痛萬分,可是根據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王大媽因騎着無號牌的自行車上路,未按規定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方某駕駛經檢測制動不合格的車輛上路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方某據此僅支付了6000元的賠償。
沈某怎麼也想不通,母親騎車被制動不合格的機動車撞死,怎麼肇事司機反而是次要責任?爲了討個說法,沈某四處走訪,並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可價格不菲的律師費卻讓他有些望而卻步。
經過他人建議,沈某向朝陽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員聽取了沈某的陳述後,認真分析了案情,很快便決定受理此案,並按照法定程序指派北京市廣言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風濤爲其訴訟代理人。
吳風濤接手沈某的案件後,認真瞭解案情,親自到出事現場調查取證,並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一起討論、交換意見,最終敲定了起訴方案。在律師的幫助下,沈某的案件順利在朝陽法院立案。
開庭當天,吳風濤律師當庭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沒有保障機動車制動系統的有效性即上路行駛,沒有及時採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過錯程度較重;而死者王大媽雖然騎着無號牌自行車上路,確屬違章行爲,但其違章行爲與事故的發生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不能作爲歸責緣由,即使其疏於注意義務,過錯程度也屬於較輕的一方。
對於這一觀點,法庭經過評議後基本予以採納。最終認定,肇事司機方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駕駛制動不合格的車輛行駛,又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避讓措施,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據此,判定方某承擔賠償責任的80%,賠償王大媽喪葬費、鑑定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9萬餘元,並給付精神損失費1萬元。
沈某終於爲母親討回了公道,當他拿到賠償款時,激動得連話都說不出,只能握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和幫助他的援助律師的手,不斷重複地說着:“謝謝,謝謝……”
-律師提醒-
責任認定書有瑕疵舉證得當即可推翻
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一旦作出,將很難再被推翻,法院也將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並不是唯一的、最終的責任劃分標準,如果能夠證明認定書確實存在瑕疵,法院完全可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並重新就事故責任給予劃分。當然,事故發生後,儘可能保全證據並還原事實也是當事人充分維權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