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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潔通訊員劉佳報名參加培訓項目,並與某教育中心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協議簽訂後,郭先生便順利地在教育中心安排下,在一家科技公司和移動通信學院進行了學習。
可受訓的郭先生事後發現該教育中心並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郭先生同時認爲該教育中心從事的就業推薦業務屬於職業中介性質,但教育中心並未辦理職業中介的行政許可手續。爲此,郭先生以教育中心違法爲由將其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商業培訓不算民辦教育
郭先生要求確認其與教育中心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而無效。對此,法院認爲,教育中心並非民辦學校,其從事商業培訓的行爲,並不屬於民辦教育促進法調整的內容,而教育中心將參加商業培訓的學員向有關單位推薦就業的行爲,也不屬於就業促進法規定的職業中介機構的職業中介活動。因此,郭先生提出的雙方協議因違反上述兩部法律而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據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