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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江和龍智此前共同出資購買車輛營運,其間,龍江在營運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龍智拒絕擔責,雙方發生糾紛。貴州省錦屏縣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認定兩名車主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應共同賠償事故受害人經濟損失6.4萬餘元。
據了解,龍江、龍智二人兩年前合伙購買一輛貨車從事貨運,至今一直未到車管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2011年10月,龍江駕車帶著6名婦女去拉磚。在返回時,由於車速過快側翻在公路邊,致使受害人楊菊面部、頭皮等裂傷,後經鑒定系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龍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楊菊住院之初,龍江支付了前期的住院費用。對於楊菊後期的住院費、誤工損失、殘疾賠償金等,龍江要求龍智也承擔一部分,但遭到拒絕,雙方發生糾紛。龍智認為,肇事者是龍江而不是他,他本人對這起事故沒有任何責任,不應當承擔賠償的義務。在三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楊菊向錦屏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龍江、龍智二人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8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龍江、龍智二人合伙從事車輛營運,應當對內享有共同的權利,對外承擔共同的義務。此外,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龍江和龍智作為車輛的受讓人,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龍江和龍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楊世勤劉榮廷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