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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黃安黃先興25年前,王某在工作時被木頭砸斷3個右腳趾。當時,其所在單位某林業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住院費、停工留薪的工資。2011年5月,政府認定王某受傷為工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同年10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林業公司支付王某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3121元。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各項賠償25萬餘元。
近日,江西省上饒縣法院一審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2004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工傷,只能是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王某在1987年受傷,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而勞動部門在2011年對王某作出的工傷認定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其次,根據民法通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