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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經濟發展帶動社會結構、社會利益格局發生變化,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法院工作緊密相關。近年來,我院在當地黨委領導下,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正確處理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我們注重把住了『三關』。
立足審判職能,把住司法調解關。我院要求法官牢固樹立調解是解決糾紛最有效手段的理念,把調解工作貫穿於審判、執行的全過程,尤其是對社會熱點、難點和容易造成群體訪的案件,最大限度地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定分止爭,消除隱患,減少不穩定因素。
設立勸導室,對來法院訴訟的群眾首先進行勸導,告知訴訟風險,幫助群眾分析矛盾糾紛的起源及可能形成的結果,對群眾釋明非訴訟方式的功能、特點和優勢,引導群眾自行選擇矛盾糾紛的最佳解決途徑,勸導成功的,指導他們自行協商達成協議。
將調解貫穿於立案、庭前、庭審、庭後等環節,凡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均列入調解的范圍,引導當事人自願進行調解。實行庭前調解重指導、庭審調解重方法、庭後調解重釋疑工作模式。
堅持用是否做到了便民、利民,群眾是否滿意衡量調解效果,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調解質量上,把工作重點放在抓調解案件履行到位率上,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協助行政機關,把住依法行政關。我們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工作溝通聯系,協助行政執法人員破解法律難題,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特別是對於涉及土地征收、城建拆遷、社會保障等易產生糾紛的領域,積極主動地為相關部門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有關部門把好工作中的法律適用關和程序關。
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把法律政策的把握和適用與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緊密結合起來。針對行政爭議的特點,加大行政訴訟協調力度,通過采取宣傳教育與溝通協調相結合、訴訟中協調與訴訟外和解相結合、維護群眾利益與支持依法行政相結合、以人為本與講法講理相結合等方法,努力增進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進政民關系和諧。
指導民調組織,把住人民調解關。明確聯系機制,構建工作平臺。我院安排基層法庭庭長與鄉鎮司法所長、各村民調員每周聯絡一次,通報調解工作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共同研究對策。
對到法院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群眾,根據糾紛的性質,凡人民調解能夠解決的,均勸導群眾接受民調組織調解,群眾不願接受人民調解且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進行司法調解,做到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良性互動。
凡是當事人提出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確認申請的,審查時,著重對調解協議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及第三人合法權益進行審查,並依法確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