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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1年連續兩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爲100%,涉行政訴訟案件上訪爲零,這是8月15日記者在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採訪時瞭解到的情況。“這得益於我們暢通‘綠色通道’,着力打造‘解壓閥’,積極延伸觸角,充分運用協調方式處理行政訴訟案件,促進了‘官民’和諧互信。”該院院長毛曉文告訴記者。
暢通渠道溝通“零距離”
“我只是找人代寫了個訴狀寄到月湖法院,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公開信息,連法院的門都沒有進,沒想到法院很快就處理好了,協調、督促政府機關公開了我想知道的信息。”喜歡較真的鷹潭市夏埠鄉洪流村農民、今年68歲的劉田元樂呵呵地說。
近年來,月湖法院爲了方便羣衆訴訟,除工作日正常受案外,還採取了預約受案、上門受案、網上受案、節假日受案等便民措施。同時,在受案過程中積極推行訴訟引導和指導、權利義務告知、風險提示等措施。
該院還製作了專門的《推行網上受理行政案件和接受預約服務單》,載明:羣衆遇到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行政許可、行政不作爲並屬法院管轄範圍;不便到法院起訴或不知道能否起訴、如何起訴、節假日期間以及需要法律幫助的,可以直接向各鎮、街辦司法協理員聯繫起訴事宜,或通過各鎮、街辦司法協理員約見法官。同時,服務單上還公佈聯繫法官的電話、QQ號碼等,並張貼在羣衆能夠看見的地方。
月湖區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童如珍說:“近年來,月湖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普法宣傳等途徑,加大行政訴訟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公衆對行政審判的認知度,提高當事人參與行政訴訟的能力和水平,引導羣衆理性主張權利,大大減輕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幫助提高了行政效率,節約了行政成本。”
爲了方便羣衆訴訟、切實落實司法爲民舉措,該院還制定了《行政案件訴前協調操作規程》,設立行政訴訟案件訴前協調工作室,由行政庭與立案庭法官各派一名法官參加,由行政庭法官主持,同時邀請該院退休法官擔任特約協調員,與該院邀請的司法協理員爲當事人提供訴前協調服務。立案時,聯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對當事人做好釋法明理工作,闡明不立案的理由,指明維權途徑;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由行政庭法官提前介入,啓動訴前協調程序,力爭將糾紛化解在訴前;對當事人不同意訴前協調的,及時立案並轉入審理程序。建立行政訴訟案件訴前協調激勵機制,將結案率納入審判人員業績考評範疇,從而激發審判人員調解處理案件的自覺性、主動性和能動性。
協調爲先解壓“去火氣”
記者在月湖法院採訪時瞭解到,該院在行政審判中十分注重提高協調能力,確保案結事了,切實化解“官民”糾紛。該院要求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做到每案必協調,把協調解決作爲結案的首選方式,以協調促維權,以協調促穩定,以協調促依法行政,以協調促“官民”和諧。
該院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要具體做到“三要”,即:凡是能夠協調的案件,要儘量協調;凡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着力協調;協調不成的,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
鷹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科員黃強說:“我們與月湖法院建立了良好的溝通聯繫機制。法官們經常深入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幫助我們糾正行政行爲,依法行政能力大爲提高。2010年,全市工傷認定136件,2011年217件,今年截至7月67件,僅有兩起被行政相對人起訴至法院,全部被法院判決維持了我們的行政行爲。”
該院在辨法析理的同時,注意利用鄉情民俗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做好庭前協調工作,使原告自覺自願息訴;依靠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積極協調、處理糾紛,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重大案件院領導親自參與協調,同時充分發揮司法協理員貼近羣衆的特點,參與做當事人的說服解釋工作,使當事人自願接受協調。
2010年、2011年,月湖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連續兩年爲100%。
延伸觸角治病“斷病根”
月湖法院不拘泥於“坐堂問案”的辦案方式,積極延伸行政審判工作職能,擴大了行政審判工作的輻射面,化解了大量的“官民”糾紛,增強了司法審判的社會效果。
“我們主要做好了兩個延伸。”月湖法院副院長江想德說,向前延伸,就是立案前的超前服務,對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形成訴訟的案件,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提前介入,及時啓動訴前協調機制。
“2011年初,鷹潭市城市管理局徵收垃圾處理費,有31戶居民牴觸嚴重,拒交金額20餘萬元,該局擬對31戶居民處以罰款並強制徵收垃圾處理費,一時雙方對立情緒嚴重。行政審判庭庭長陸衛華得知後,主動提前介入,帶人上門逐戶逐人宣講法律,指出訴訟風險。最後,道理明瞭,思想通了,31戶居民主動全額交納了垃圾處理費,城市管理局也取消了罰款處罰。”江想德說,“由於案件處理得十分完美,今年再也沒有發生此類案件。”
向後延伸,即判後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活動,體現審判工作的社會責任。對個別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依法行政;對共性問題則向黨委政府提出綜合建議,爲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今年以來,月湖法院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以及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發現相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瑕疵,分別向9家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目前,9家單位均作出了書面覆函,並主動聯繫法院,聽取整改意見,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