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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顏東岳
藝術品投資市場日益火熱,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與此同時,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讓我們一同看看鏡頭回放。
拍來贗品,為何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李蕾在一場藝術品專題拍賣會上,一眼看中了一幅標明為明代某畫家的名畫。雖然舉辦方在宣傳資料中已表示不能保證其真偽,但基於有知名人士的書面推薦,李蕾還是將它競拍了下來。過後,幾位來李蕾家玩的收藏界朋友仔細觀看後,當即指出是贗品。因拍賣舉辦方拒絕退貨,憤然提起訴訟的李蕾沒有想到,法院也判決駁回了其退賠請求。
點評:《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在拍賣會舉辦方已經事先聲明不能保證畫的真偽之情況下,李蕾自然無權讓其承擔退賠責任。因此,競拍人在競拍前要對自己中意的拍品進行充分諮詢、了解,直到心中有數再付諸行動,纔能更好地避免在競拍結束後,由於真偽問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交人保管,為何不能物歸原主?
案例:郭婷由於全家外出旅游而又擔心自己收藏的三幅名畫被盜,遂將之交給好友保管,郭婷在交出名畫時基於信任而未讓好友留下任何字據。一個月後,回到家中的郭婷得知好友已突然病逝。悲慟之餘,郭婷向好友之子要求歸還字畫,可好友之子不僅拒絕,甚至否認保管一事。無奈,郭婷只好提起了訴訟。令郭婷沒有想到的是,明明自己確已將名畫提交保管,卻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正因為好友之子否認,而郭婷又不能提供書證或其他證據加以證明,決定了雖保管事實存在,但郭婷也只能『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