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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緊見義勇爲的範圍,把衆多“義士”排除在政府獎勵和扶助之外,固然能爲地方政府節省一些經費開支,但對於世道人心的負面影響恐將遠遠超過省出的那幾個子兒。
24歲的甘肅小夥劉文波近日在洛陽某浴場救助了兩位溺水女孩,自己卻不幸溺亡。劉文波的事蹟感動了不少人,卻沒能感動河南省的一紙規程。依《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爲人員保護辦法》,見義勇爲的目的必須是維護社會治安,下水救人犧牲的劉文波就這樣被擋在了“見義勇爲”的榮譽門外。
公衆對此的第一反應,自然是指責河南的相關立法,在界定見義勇爲時範圍太過狹窄。若要揣摩立法原意,這應該不是疏忽或錯漏,而是有意爲之。且在河南之外,多個省、市都採用了類似規定。比如《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爲條例》,也將“與違法犯罪作鬥爭”列爲認定見義勇爲的前置條件。
收緊見義勇爲的範圍,把衆多“義士”排除在政府獎勵和扶助之外,固然能爲地方政府節省一些經費開支。但“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現實,對於世道人心的負面影響恐將遠遠超過省出的那幾個子兒。保護見義勇爲人員,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還真不是哪個地方政府想省就能省的。
有消息稱,河南官方也認識到了上述問題,放風說將於近期擴大見義勇爲認定範圍。這當然是好事。在此之上呼籲全國人大盡快啓動有關見義勇爲的統一立法,更是終極解決之道。我亦支持這樣的提議。明晰界定見義勇爲,有助於解決各省之間對待見義勇爲人員的差異,彌補因地域不同帶來的社會不公。
但針對見義勇爲的全國性立法,至少目前還沒有時間表。河南地方性立法的修訂,也僅僅停留在“放風”階段。對於劉文波及關心劉文波的社會公衆來說,如何評價劉的行爲,是即時的、不容拖延的。其實認定劉文波捨己救人的行爲性質,並非只有地方性立法一途。若將目光跳脫狹隘的“地方性事務論”,就不難發現支持認定劉文波下水救人系見義勇爲的法律依據。
如最高法2004年底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三種情形下的見義勇爲者可向受益人請求補償,其情形之一就是“沒有侵權人,例如爲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這等於直接承認了搶救落水者也屬見義勇爲。
再如,今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這份意見也指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爲行爲,依法予以保護。”不難看出,見義勇爲的範圍並非限於社會治安領域,也包括下水救人等較爲常見的社會現象。
不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還是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都是適用於全國的,當然也適用於河南。也就是說,期待全國性統一立法和當下解決某一個案,本可以並行不悖。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