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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恩樹
記者今天從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瞭解到,2011年,湖南全省有3500餘名涉嫌輕刑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加害人認罪悔過,被害人獲得精神和物質補償,通過刑事和解制度,實現了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消弭矛盾衝突的目的。”湖南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李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發生的一起案件頗爲典型。73歲的被告人伍崇文在高樓上搞衛生時,一個水泥團墜落砸中被害人盤某,致其死亡。
一邊是靠搞衛生賺取生活費的老人,一邊是家中的頂樑柱。對於檢察機關來說,稍微處理不當,就可能引發羣體事件。
最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多方做工作,使當事人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從輕懲處,防止了雙方矛盾的激化。
據瞭解,早在2006年10月,湖南省檢察院就出臺了《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將刑事和解的實踐探索在全省鋪開。
各地除規定動作外,不斷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特色做法。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探索“人民調解進檢察”機制,豐富完善了刑事和解調解機制。常德等地探索實施刑事和解補償方式多元化機制,除以一次性經濟賠償作爲刑事和解最爲常見的補救辦法外,還創新了分期付款以及以勞務、車輛理賠款等賠償、補救方式。
爲防止出現“花錢買刑”的情況,湖南檢察機關注重採取多種舉措,加強對辦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監督。
“我們推行刑事和解的首要原則是尊重被害人的意願。”李俊說,湖南省檢察院加強對全省刑事和解備案材料的審查,對個別適用不當的案件及時通知下級院糾正。同時強化外部監督,將刑事和解案件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杜絕暗箱操作。
試行刑事和解制度的效果慢慢顯現。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6月,湖南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共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1230件1462人,佔同期審結普通刑事案件總人數的6%;適用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9%。
本報長沙9月1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