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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相關人士介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第23條第4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依法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第39條規定:針對妨礙執法的行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強制排除妨礙。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對妨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以及在公共場所侮辱、襲擊人民警察的,根據事態發展,可以將行爲人強行帶離現場或強制傳喚。
交警人士說,男子涉嫌醉駕,需進一步通過血液檢測,強制破窗其實也是無奈之舉,畢竟查酒駕有特殊性,體內酒精含量隨着時間推移會消減。“同時破窗也是出於安全考慮,反鎖封閉環境內這麼長時間,萬一出事怎麼辦?”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錦偉對這一強制措施的合法性表示認同,他同時也提到,當事人長時間在車內,可能發生酒精中毒、缺氧等危險情況,所以,爲了保證當事人的安全,根據法律條款,警察採取砸車窗的強制手段,不必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