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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3件金器是從地下挖到的,都是古董。”章某明知3件金器都是鍍金的現代工藝品,還詐稱自己是“包工頭”,工藝品是工人們從地下挖到的。爲了讓收藏者劉某不生疑心,他還找來了自己的老鄉冒充鑑定專家,最終從劉某手裏騙得31萬元。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章某等人各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事情還得從2007年3月說起,收藏愛好者劉某在舊貨市場看舊貨時,就問擺地攤的小宋兄弟倆“有沒有古董賣”,並把手機號碼留給他倆。過了幾天,一個自稱“高仔”的人打電話給劉某,說一個當包工頭的老鄉手上有幾件古董金器要賣,並約定在賓館進行交易。
2007年3月23日中午,“高仔”帶着詐稱“包工頭”的章某到賓館跟劉某見面,拿出一個“玉瓶”、一個“黃金壺”、一個“黃金琵琶”、一個“黃金觀音”和一個“紫砂觀音”,金器上還帶着泥土,章某介紹說,3件金器都是他在老家當包工頭時從地下挖出來的古董。
劉某表示自己對收藏品並不在行,雖然3個“金器古董”他很喜歡,但是他要拿去鑑定一下。第二天上午,“高仔”在章某的指示下,帶着劉某拿着黃金壺找到一個所謂的“專家”,請他判斷黃金壺的年代。“專家”肯定地說是唐代的,流傳至今,肯定價格不菲。就這樣,劉某買下了這些“金器古董”,當場支付了31萬元。後經廈門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及廈門地質宮黃金珠寶檢測中心鑑定,3件金器根本不是古董,也不是純金製品,只是鍍金的現代工藝品。劉某這才發覺自己上當受騙。
2011年底,小宋兄弟和“高仔”相繼落網,章某也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他們交代,當時買那3件鍍金工藝品花了4.6萬元,之後四人商議,由章某扮演包工頭去騙劉某,並由章某安排“老鄉”假冒專家配合古董鑑定,31萬元錢款到手後,4個人就平分。
劉某的遭遇在收藏品行業裏不是孤例。周小姐遇到了閻錫山的“後代”賣古董,結果也被騙了。
周小姐在廈門經營一家貿易公司,對古董收藏頗有興趣。2010年6月的一天,她在廈門某古玩城“搜寶”的時候遇到自稱古董屆“北怪”的閻某。閻某稱自己是閻錫山的後代,現在身兼中國橫店收藏家協會副會長,是玉器、瓷器、青銅器的專家,家裏有古董上百件,資產過億,此次來廈門是考察收藏品市場。
顯然,這次偶遇到傳說中的“名人後代”、“古董大家”讓周小姐激動不已。當晚,她設宴招待閻某及其隨行的妻子。“你看看,我手上戴的這個玉鐲和我妻子手上那隻,是唐代的,以前皇帝和皇后戴的,是一對。全世界只有兩對,另外一對在國家博物館。”閻某幾次顯山露水的“賣弄”讓周小姐對他的身份深信不疑。
在周小姐的再三邀請下,閆某二人到周小姐的公司,並帶來了一對玉杯。閻某稱,這是漢代的壓手杯,是六年前以28萬元買來的,現在價值幾百萬元,因爲太貴重了,不想隨行帶回北方,就寄放在周小姐的店內。接下來幾天,閻某又帶了幾樣瓷器去公司,均說都是官窯的精品,價值上百萬、上千萬元,也要求寄放在周小姐的辦公室。周小姐本是收藏熱衷者,自然是求之不得。
一個月後,閆某打電話給周小姐說,最近要買一個東西缺錢,準備把寄放在周小姐那的漢代玉杯原價賣掉,並詢問周小姐是否有想買下的意思。經過再三的商談,閻某表示鑑於周小姐對古董收藏的熱情,可以“不賺錢”原價28萬元轉讓給她。等自己“手頭寬裕”後,如果周小姐不要了,隨時可以“賣還”給他。周小姐與閆某簽了合同,並轉賬付給閆某28萬元。“如果我們在合同上寫成漢代工藝品的話,會構成買賣文物罪的,所以在合同上要寫成工藝品。”閻某在簽訂合同時爲自己留了一條“後路”。
經過鑑定,閻某賣給周小姐的並不是什麼所謂的漢代壓手杯,而是機器製造的現代工藝品,評估價僅值4000元。法院審理後,認定閆某詐騙數額巨大,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令歸還周小姐15萬元。
-新聞觀察-
“專家”、“後代”都不靠譜
本報記者鄭金雄本報通訊員楊長平
在收藏品市場,誰的鑑定具有權威性一直頗有爭議,與此相伴,收藏品行業欺詐的事件更是時有發生,往往導致民間藏家血本無歸。記者從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獲悉,僅今年上半年該院就受理了5起以贗品古董爲作案工具的詐騙案,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
近年來,藝術品投資的高回報率吸引個人、鑑定機構、拍賣公司紛紛進入這個行業,而這背後的造假、售假也愈演愈烈。
記者採訪了思明區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陳毅燕。陳毅燕表示,一句“看走眼”,不可推卸法律責任。古玩行話有一種叫“撿漏”或者“打眼”。所謂“打眼”,應該是指賣主對古玩標價,但未向買主承諾所售古玩的年代、品質等信息,買主完全依靠自身的鑑定能力,自願與賣主達成交易,出現看走眼的風險由買主自負。這種約定俗成的說法認爲賣主主觀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不涉及刑事法律責任。而這也往往成爲犯罪分子最容易拿來辯解的託詞,即“古玩不打假”。
“收藏玩的就是心跳和眼光,只相信自己投資的眼光,不需要對自己出售的或者購買的古董真假負責。”言外之意,被害人辨別不了真古董還是現代工藝品等贗品,是被害人自己“眼光不毒辣”、“投資失敗”或者“經驗不足”,而不是犯罪分子的責任。
陳毅燕說,一句“看走眼”不能成爲“免死金牌”。法院在審理古董詐騙案件的過程中,只要能證實賣家在明知是贗品的情況下,仍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將贗品當作真古董出售,就足以認定賣家有詐騙的故意,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毅燕提醒普通收藏者,古玩收藏市場水很深,專家都常有看走眼的時候,甚至也常出現不同專家對同一物品出具的關於真僞、價格的鑑定意見相去甚遠的情況,“菜鳥”們購買收藏品時應慎重,也不要盲目輕信所謂專家的鑑定結論,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