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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洪奕宜通訊員/許鋒)停在酒店停車場的小車內被小偷砸車窗盜走5萬元,酒店是否應該擔責賠償損失?近日,廣州番禺一市民將銀座大酒店告上法庭,但一審二審均敗訴。
2011年6月20日下午,番禺市民黎某去市橋一家工商銀行取款後,開車到銀座大酒店內的“銀座水療沐足中心”棋牌娛樂消費,出來時發現自己停在酒店停車場的車右側門窗玻璃被砸,車內5萬元現金被盜,立即報案,並與銀座大酒店協商賠償事宜,由於雙方分歧較大,黎某將銀座大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賠償其全部損失。
黎某認爲,自己在銀座大酒店處消費期間將車輛停放至銀座大酒店保管停車場內,雙方之間依法構成保管有償合同法律關係,故酒店對黎某的財物具有保管義務。因銀座大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黎某被保管車輛損壞,車內5萬元現金被盜,銀座大酒店應負全部責任。
銀座大酒店則稱,黎某並不能證明其丟失了5萬元,且這5萬元放在車內,應當由黎某自行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勿在車內放置現金、貴重物品,這本屬於普通人應具備的基本防患意識,且銀座大酒店已告示停車人“車內勿放置現金、貴重物品等,否則後果自負”。因此,因車窗被砸遭盜的5萬元損失也系黎某缺乏基本防患意識、不顧銀座大酒店告示、不採取謹慎措施保管自己貴重物品所致,故該損失應由黎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