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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論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一則關於“可口可樂公司拒絕兌換10萬個‘揭蓋贏獎’飲料瓶蓋”的消息11日在網絡上熱傳。相關微博稱,廣西南寧的賀先生花12萬元請人收集十萬個“再來一瓶”可樂瓶蓋,兌獎時卻遭到拒絕。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大批量收購瓶蓋並非正常消費者行爲,不符合促銷活動針對的消費者主體”,並有“套利、掙差價”之嫌。
這樣的爭議並不是第一次,這些年,有關消費者的身份之爭仍在持續。說當事人不是爲了生活消費,因此就不算消費者,這樣的邏輯推斷似乎能夠成立。畢竟,“消費者”這個名稱的本質就在“消費”兩字上。但是,不是消費者難道就沒有權利對僞劣產品說不嗎?就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嗎?如果商家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商家在銷售產品時爲何不明示:本產品只銷售給“消費者”。如果按照一些商家的邏輯,商品賣給了非“消費者”,這個銷售合同應該不成立。那麼,顧客能否以自己不是爲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因此主張退貨呢?
事實是,商家對前來購買的顧客不加鑑別而予出售。只要錢貨兩清,又沒有其他違法事項,這個銷售合同就視爲成立。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因此被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追問買方爲什麼購買商品,在多數情況下沒有意義。同樣,如果商家承諾了“揭蓋贏獎”,就應該按照“揭蓋贏獎”所約定的權利義務來兌現自己的承諾。商家將“揭蓋贏獎”的對象自我解釋爲狹義的“消費者”,事實上構成了對合同的重大修改。如果這一行爲得到認可和鼓勵,普天之下,恐怕沒有幾份合同還能保持穩定了。因爲合同一方在任何時間,均可以我期待的合同對象不是你這樣的,而應該是那樣的爲由,主張合同不成立。
其實“揭蓋贏獎”作爲商家常態化採用的促銷方式,有它的“成本——效果”考量。你已經賺了眼球,卻又拒絕支付成本,這就構成了對市場誠信的悖反。看一些門戶網站上的網友留言,對該公司的負面評價已鋪天蓋地。“不予兌獎”事實上使商家也遭受到了巨大的公信流失。如果這一新聞還要因此鬧上法庭而再度受到媒體的聚焦,商家將輸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