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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證據排除案在一中院公開庭審,本案也被稱爲“刑事訴訟法預熱第一案”。被告人郭宗奎提出自己供述時遭威脅,法院依法傳喚當事民警等出庭作證,並對證據採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最終,其中一份被告認罪口供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庭排除。(9月14日《新京報》)
法庭排除一份“可能非法取得”的證據,既是審判機關認真履職的體現,也是一種可喜的進步。同時,引發筆者深思的問題是:排除非法證據,審判機關固然義不容辭,檢察機關同樣責無旁貸。對於大多數檢察機關來說,提起公訴之前都對證據進行過嚴格審查,認定事實、指控犯罪心裏有底。但現實中,也有部分檢察機關抱有“碰運氣”的想法。比如,倘若被告人只有一節犯罪事實,他們能做到慎之又慎。但如果被告人有多節犯罪事實,其中有一、兩節證據不過硬,雖然沒有底氣,但仍然“捨不得”放棄,依然寫入起訴書中。筆者覺得,這種“碰運氣”的想法非常不可取。
正如學者所言:“如果是刑事司法權只需要滿足打擊犯罪的功能,那麼‘包公式’的糾問式審判足矣,檢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又何在?”斯言誠哉!隨意“夾帶”非法證據也是在透支司法公信。
我國對刑訴法的全面修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第2條,旗幟鮮明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列爲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之一,在這樣的背景下,刑事訴訟需要在各個環節消除“憑經驗”、“碰運氣”,嚴把案件事實關、程序關、證據關,唯其如此,才能走出被動應對的尷尬,才能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楊維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