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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通訊員侯榮康吳艷燕本報記者袁瑋競技場上,為了某種利益或擠掉真正的對手,常常會發生一些違反體育道德的『手攙手』默契。而時下與此有驚人相似的現象也存在於訴訟領域:明明應該是欠債還錢的,債權人會放棄權利;明明是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的一方會主動提出淨身出戶。『手攙手』惡意調解、惡意訴訟的手法通常有虛設債務,虛假交易,打友情官司,其中尤以虛擬的借貸糾紛和離婚財產糾紛為最。這種現象,已經引起上海各級法院的重視。
員工告企業證據露破綻
去年2月,徐匯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陸續收到了以上海申湖公司為被告的9起勞動合同糾紛,涉案總標的達1350萬餘元。在訴前調解過程中,被告申湖公司對原告主張的工資報酬、股權轉讓保證金等訴訟請求予以認可,雙方也表示出了調解意願。然而,當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並到工商和勞動管理部門調取相關案件資料後卻發現,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存在自相矛盾的情況,多處事實與法院調查結果不符。許多涉案內容有涂改痕跡,《股東董事會決議》、《勞動合同補充條款》、《股權轉讓金協議書》、《收款收據》等諸多重要證據存在漏洞和瑕疵。
此外,被告公司負債累累,多年來涉及的房屋買賣糾紛、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勞動報酬糾紛多達上百起。上述9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原被告很有可能是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來轉移財產,侵害其他案件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經過對證據材料的調查和多方取證,法院最終作出駁回9名原告訴請的判決。
離婚丈夫借條背後藏謎
2010年7月,正在為離婚之事煩心的張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應訴通知書。張女士納悶,法院不是纔作出自己與丈夫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嗎,何來再次訴訟呢?仔細一看訴狀副本,張女士大吃一驚,居然是丈夫的舅舅老劉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而丈夫劉先生也被列為被告。
老劉在訴狀中寫道,2004年9月,劉先生以購房為由,向他借款45萬元。老劉說他以現金形式向劉先生交付該款,劉先生當天出具借條,但至今未還。老劉認為,劉先生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這筆債務應該是劉先生和張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為此起訴,要求劉先生返還借款,張女士承擔共同返還的責任。
房子是2006年買的,房款是向銀行貸款的,怎麼會冒出來這麼一筆借款呢,更何況借款時間和買房時間相隔兩年。
不久,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在徐匯區法院開庭。庭審中,面對原告陳述的訴訟理由和請求,被告劉先生並沒有任何辯駁,同意與妻子張女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只是表示手頭有些緊張,自己暫時沒有償還能力。對於丈夫的這番表態,張女士覺得不可思議,為此她向法庭表達了對這筆借款真實性的質疑。
在本案的審理期間,原告老劉向法庭提供了借條原件,劉先生也很配合地提供了購房款發票、《個人貸款還款單》等證明,但另一被告張女士卻對此全盤否認。
面對兩位被告截然相反的態度,承辦法官心生疑問,與此同時法官也了解到,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發生前的一月,張女士起訴劉先生的離婚訴訟剛被法院判決駁回。這兩起糾紛之間是否會有一定的關聯呢?
為了從中尋找突破口,法官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分別約見了老劉和劉先生。面對法官關於錢款來源、交付時的包裝、在場人員、借款出具日期等一連串提問,兩人的回答竟然出現了許多的不一致。法官心裡明白了幾分:劉先生很有可能是在通過制造外債來轉移他和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幾個月後,張女士和劉先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手攙手』惡意訴訟是違法犯罪
惡意調解、惡意訴訟等行為,對國家的法律制度極具挑戰性,同時也在考量著法官的品行、能力和智慧。一旦得逞,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案外的第三人(公民、集體或國家)。同時,這種行為也突破了誠信底線,間接地破壞了社會的道德體系,有損於司法權威。如果說競技體育中的『手攙手』是一種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那麼訴訟中的『手攙手』則是一種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為。因此,對惡意調解、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實施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近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惡意訴訟的案外被侵害人設置了救濟制度:(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做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在審判實踐中,虛假訴訟的隱蔽性較強,識別難度較大,包括徐匯區法院在內的本市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初步建立了防范機制。此外,通過信息化技術核查當事人信息,可預防當事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行為;通過法院間的協查機制,並輔助以行政機關、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的通力合作,核查當事人教育背景、收入情況等信息綜合判斷有無虛假訴訟動機,可將虛假訴訟遏制在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