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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需要付出多大的代價?134萬元,這是廈門某設計公司給辭職員工開出的價格。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天價”辭職索賠案件。
公司:“我們待他不薄”
陳先生很受公司的重用,他是2011年5月到這家設計公司應聘,剛進公司就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個月後,公司發佈公告,決定每年補貼一級註冊電氣工程師6萬元。陳先生有相應的資格證書,符合規定,於2012年1月拿到了6萬元補貼。
然而沒過多久,陳先生就因不願接受公司的“不公平協議”,向公司遞交了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從2012年2月21日起,他就再沒到公司上班。
近日,公司將他告上法庭,稱公司待他不薄,還給了6萬元補貼,而他的辭職將給公司帶來鉅額損失,因此他必須付出代價。
所以,公司起訴要求,陳先生賠給公司134萬元,其中包括退還6萬元補貼和賠償公司128萬元損失。
員工:“辭職事出有因”
但是,陳先生答辯說,他辭職事出有因。因爲,公司強迫他簽訂關於證書補貼的協議,如果簽訂這份協議,就要將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交給公司,他覺得這樣很不公平,所以拒絕簽訂協議並提出離職申請。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陳先生於2012年1月20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實際工作至2012年2月20日,符合解除條件,公司應當爲陳先生辦理離職手續。
日前,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先生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陳先生只能獲得補貼1.1萬餘元,要退還補貼4.8萬多元,但無需賠償公司其它損失。
據瞭解,一審判決後,公司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不是“鐵枷鎖”
一種觀點認爲,跟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就永遠可以在單位工作,直到退休。這是一種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做“鐵飯碗”的觀點。
另一種觀點認爲,跟員工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就應當在單位一直幹下去,直到退休。這是一種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做“鐵枷鎖”的觀點。
但法官認爲,這兩種觀點都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法官說,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一旦出現了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