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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戶外探險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參加專業的戶外探險諮詢服務公司組織的戶外探險活動,另一種是多人自發組織的戶外探險活動。我國現有的旅遊法規,只是針對旅行社等經營性質的單位和公司,而對非營利性組織和社團卻沒有約束力。
本身就是戶外探險愛好者的新疆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磊告訴記者,參加專業探險公司組織的戶外探險活動,因爲組織者或領隊一般都有着豐富的戶外探險經驗,經過嚴格的體能、耐力、處置突發事件的專業訓練,並對探險路線、地形熟悉,能有效保證探險參與者的人身安全。同時大多戶外探險公司都與參與者簽訂有嚴格的旅行合同,即使發生意外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獲得法律救濟,減少損失。而採取自助戶外探險在目前還需慎重,一旦遇到險情,人身安全難以得到保障,事後也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王磊認爲,戶外探險事故頻發,凸顯出戶外探險安全保障機制的缺失。這個看似純粹的民間行爲,如今也需政府介入,包括對組織者的監管、救援機制的建立等。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探險運動的制度和法律規定。其中最根本的制度漏洞在於沒有一個責任認定機制,一旦發生意外,沒有人需要承擔任何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事後責任追究的缺失,造成探險活動事前的輕率化和盲目化,甚至促進了探險活動開展的迅速擴大化。
新疆師範大學法經學院院長陳彤認爲,爲了加強戶外運動的安全保障,在戶外運動發展的過程中,戶外俱樂部的成立、戶外領隊的認證、戶外活動的組織等都需要進行系統的管理。參加戶外運動一定要有嚴格的組織程序,尤其是網上自發組織的戶外運動,“驢友”們最好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安全爲主考慮路線,並將探險計劃以及所需時間詳細地在網上公佈出來,再選擇具有資質的領隊。這是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新疆律師協會會長桑雲認爲,對於極限探險活動,必須加以嚴格管理,特別是國家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規範,做到防患於未然。首先,應建立探險旅遊申報制度;其次,應建立一種類似“領隊”或導遊的資格認證制度,發起人和組織者必須具備資質;另外,組織者必須履行書面形式的風險告知義務,建立責任認定製度,做到責任人明確,即便是網絡自助遊,其發起者也必須承擔起相應的告知義務和法律責任;最後,應完善相關的人身意外保險,特別是完善戶外探險的保險制度。
也有專家表示: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針對非常規旅遊方式的規定,在制度上存在滯後和缺失。因此,當務之急是政府部門要制定自助遊、結伴遊、自駕遊等非常規旅遊的法規,法規要明確出現問題後誰來救助、誰的責任、通訊報告、醫療的快速反應等,還要包括旅遊者本身的責任。
有專家認爲,對違規的戶外運動,一定要有所處罰,才能起到警戒作用。在國外,違規旅行的“驢友”遭遇危險時,政府也會立即出動救援隊全力搜救,但是,當事人被救出後,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國家應當儘快出臺戶外管理基本立法或者政策,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可以授權、引導地方人大、政府依照立法法規定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另外,審判機關在處理戶外糾紛時,應當充分考慮戶外運動的特點,分清責任,以“疏導”方針去創新規則;各俱樂部也需要配合戶外管理機構,提升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