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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林
近年來,人民陪審員在司法審判中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人民陪審員制度也爲越來越多的民衆所瞭解和接受。然而,在許多地方的人民陪審員人員構成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比例高,相當一部分是各部門的領導幹部,人民陪審員成了官員陪審員,體現不了最廣泛的司法民主。又由於大部分人民陪審員均有固定職業,參與案件審理受到時間和精力限制,影響了人民陪審員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缺乏廣泛性,城鎮普通居民和農村村民所佔比例太小,將會導致羣衆對人民陪審員的信任程度降低,不利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上應讓公民毛遂自薦,充分體現民主性和廣泛性。
加大選任前的宣傳力度。在選任工作開始前,要認真進行籌劃準備,利用媒體、信息網絡、張貼選任公告等形式,發佈選任人民陪審員的通知,充分調動羣衆自願報名,儘可能地擴大潛在候選陪審員的範圍。
注重選任陪審員的合理性。選任陪審員時,要結合本轄區人口、行業等特點,綜合考慮人民陪審員的性別、民族、職業、專業等因素,以及其已擔任職務的任務繁重程度、居住地以及解決實際矛盾糾紛的能力等因素,合理選任陪審員,以優化陪審員隊伍結構。
注重選任陪審員的廣泛性。在選任過程中,要從源頭上廣開大門,廣納人才,讓各個階層、各種職業的公民都有機會成爲人民陪審員。在政治層面上,要注重吸收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社會公信度;在社會層面上,既要注重吸收一定數量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又要考慮工會、共青團、婦聯、教師等。在專業層面上,要兼顧金融、知識產權、醫療、建築等專業人員所佔的比例。另外,要特別考慮吸收羣衆威信高、有能力的村支部書記、以及有豐富基層工作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所佔比例,最大程度地發揮他們各自的長處和優勢。
注重選任陪審員的實用效果。選任人民陪審員時,要嚴格把關與考覈,克服選任工作中的一些誤區,注重人民陪審員的現實作用。不應只考慮人民陪審員的文化程度,而不注重其羣衆基礎和社會威望;不應只看重工作能力,而忽視其政治品質和道德素質。要把素質較高、羣衆基礎好、德高望重的人員吸收到人民陪審員隊伍中。
(作者單位: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