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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下車庫消防設備漏水,地面卻沒有設置積水警示標誌。業主阿英經過時不慎摔倒。物業工作人員發現這一情況後,很快把阿英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經司法鑑定,阿英傷情屬於十級傷殘。
“你們沒提醒,肯定是有過錯的。”阿英認爲,自己摔倒,物業公司責任很大。對此,物業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認爲阿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針對這一爭議,近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法院經審理,給出了結果,判決物業公司承擔阿英損失的70%,賠償阿英5.9萬餘元。
法官稱,物業公司作爲小區房屋及與之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者,對業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未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是造成漏水及阿英摔倒的主要原因,存在明顯過失。
法官同時指出,事故發生時,距阿英入住已經3個月有餘,阿英對地下車庫的地形應較爲熟悉,阿英理應可能更早發現消防設備存在漏水情形,因此阿英對自己的摔倒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楊茜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