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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在民訴法中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爲此,新的民訴法關於第三人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未經開庭書面裁判,爲此,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新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修改爲: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