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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潔實習生孔一穎駕駛沒有車牌證的機動車行駛,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王某、車輛所有者穆某需支付70萬元的賠償金,對此,穆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
據瞭解,穆某的車輛保險期限從2007年12月4日0時起開始,但在2007年12月8日,事故發生時穆某車輛並未取得交管部門核發的行駛牌證。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此案終審作出判決,認定保險公司不擔責,駁回穆某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穆某所有的被保險車輛未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保險公司據此不同意向穆某賠償,符合相關合同約定。王某駕駛無正式牌證,又無臨時通行牌證的被保險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違法行爲,因此駁回了穆某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