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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盜取公司商業祕密成立同類型企業,生產銷售與原公司完全相同的產品,並以低廉的價格搶走原公司的老客戶,造成原公司損失達300餘萬元。近日,該案的5名被告人因侵犯商業祕密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最高250萬元罰金,沒收一切違法所得。
一出竊取商業祕密的“潛伏”大戲
明珠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各類過濾機、分離機、泵等產品的公司。從2010年年底,公司就發現有另一家公司在市場上通過大幅降價等方式銷售與其公司完全相同的產品,造成大量客戶流失,損失巨大。爲此,明珠公司專門到工商部門查閱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發現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明某和股東陳某居然都曾是自己公司的職工。難道這一切都是巧合?經過一輪詳細調查,一場裏應外合竊取商業祕密的“潛伏”大戲浮出水面。
早在2001年,陳某就進入明珠公司做了一名技術員,同時也結識了做銷售員的明某,兩人關係一直較好。雖然2004年陳某辭職離開公司,但其深知自己的老東家技術先進,產品過硬,利潤豐厚。2009年初,陳某回宜興參加明某的婚宴,兩人聊天時談到了創業。既然兩個人一個曾經是公司的技術員,一個還在做公司的銷售員,何不利用掌握的技術和客戶資源成立一家公司,自己當老闆賺錢呢?有了這樣的想法,陳某和明某遂於2009年6月註冊成立了一家機械公司,註冊資金51萬元,由明某任法定代表人,陳某做股東,開始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創業之路。
按照兩人商量好的計劃,明某“潛伏”在明珠公司做銷售,一旦知悉客戶有需求,就通知陳某找到該客戶,稱自己機械公司的產品功能與明珠公司一模一樣,卻價格低廉。此後,原明珠公司的一些常年客戶紛紛與這家“價廉物美”的機械公司建立關係,爲明某和陳某帶來了滾滾財源。
然而,陳某這個技術員畢竟只在明珠公司做了四年,不能掌握一些最先進的生產技術,時間一長,這個完全不具備開發能力的公司就在技術上捉襟見肘,難以應付客戶越來越高的需求。爲難之際,兩個人再次把主意打到了曾經的僱主明珠公司頭上。2009年10月,爲了完成南通一家公司購買過濾機的合同,明某以好處費2000元利誘明珠公司技術員陸某,將其需要的技術圖紙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偷出。陳某則與其妻子找到另一技術員吳某,以6800元好處費分批次弄到了其他幾套圖紙。
正當明某、陳某等人爲自己蒸蒸日上的事業竊喜時,2010年12月,發覺存有“內鬼”的明珠公司向公安部門報了案。2011年1月,明某、陳某、陸某三人被抓獲,嫌疑人錢某、吳某也先後投案自首。
靠竊密獲利落得“人財兩空”
因爲案件涉及商業祕密,2012年4月,宜興法院依法對陳某、明某等人侵犯商業祕密一案進行不公開庭審。
法庭上,明珠公司表示,被告人陳某、明某等人的行爲給該公司帶來了巨大損失,這些損失不但是被告人盜取公司技術、搶奪客戶資源所帶來的直接損失,還包括因被告公司低價惡性競爭導致明珠公司被迫以較低的價格向客戶銷售產品而造成的差價損失。“我們不能因爲對方的退出而立即提高產品的售價”,明珠公司代表痛心地說:“所以這部分差價損失不僅發生在被告人侵權期間,而且可以預見還將在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發生。”爲此,明珠公司認爲被告人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極其惡劣,請求法院從重處罰。
對於檢察機關和明珠公司的指控,多數被告人願意認罪,但對於自己的行爲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被告人都不同程度地表示出異議。被告人明某辯稱,其通過被告人陸某提供的圖紙,是陸某憑藉自己的技術經驗設計出來的,而非明珠公司的商業祕密。被告人陸某的辯護人提出,涉案機器的外形部分是一目瞭然的,完全可以通過觀察和測量獲知,不屬於明珠公司的商業祕密。
然而,根據權威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明珠公司過濾機的技術圖紙中所反映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焊接符號、表面粗糙度、材料熱處理技術要求等工藝參數,不可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容易獲得,不通過大量的試驗及在生產實踐中經過摸索付出一定的代價,僅憑上述拆卸後能見的表觀結構經測繪而加以模仿,難以具體進行同類過濾機的生產。顯然,這些圖紙和數據都應是明珠公司的商業祕密,而非目測可以仿製,更不可能是陸某的私人發明。
據此,宜興法院認爲被告機械公司、被告人明某、陳某、陸某、吳某、錢某的行爲均構成了侵犯商業祕密罪。經審計,明某等人的行爲給明珠公司造成損失339萬餘元,淨獲利217萬餘元。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宜興法院最終依法作出判決,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被告機械公司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判處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50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3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陸某、吳某、錢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分別判處罰金1.5至1萬元。此外,法院還判決追繳被告機械公司所有違法所得人民幣217萬餘元,上繳國庫。
(文中企業名稱系化名)
-連線法官
強化公平競爭意識
本案承辦法官、宜興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何利萍介紹,“商業祕密是高新技術企業繁榮昌盛的法寶,一旦祕密被竊取,企業將會蒙受巨大的損失。”
何利萍認爲,商業祕密是一種無形財產,不像有形財產那樣可以具體準確地認定或測量,侵犯商業祕密給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失,往往也不直接表現爲有形物的損毀、減少或者滅失,更多地表現爲權利人競爭優勢的降低、市場份額的減少甚至商業祕密因被公開而滅失。“因此,如今很多高科技企業都越來越重視對商業祕密的保護,不少企業都制定了相關保密制度。”本案中,被告人明某、陳某、陸某、吳某、錢某原均系明珠公司職工,在職期間,除被告人陳某外,公司都與他們簽有保密協議,約定公司所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圖紙、客戶名單等多種信息),職工均具有保密義務,保密期爲在職期間至商業祕密公開或失去商業價值止。同時,明珠公司對所擁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都採取了使用保密軟件、專人管理、嚴格審批制度等保密措施。
既然公司的保密管理如此完備,爲何商業祕密還是泄露了出去?“案件的發生充分說明,保護商業祕密不僅僅是企業的責任。”何利萍認爲,要解決商業祕密的泄露隱患,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讓“公平競爭”原則和“侵權意識”獲得社會普遍的認同。以本案爲例,被告人都受過高等教育,卻將掌握的技術和客戶信息視爲自己的資源,通過不正當競爭攫取利益。購買產品的客戶裏也有不少都是明珠公司的老客戶,很難相信他們會對該公司產品的獨創性一無所知,可是僅僅因爲被告公司報價低廉,他們就沒有或者說不願意去思考其中的緣由,毫不猶豫地選擇了被告公司。“因此,如果沒有普遍的公平原則和侵權意識,再嚴密的保密協議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會成爲一紙空文。”何利萍感慨地說。
-專家觀點
商業祕密需加大刑法保護力度
對於該案的審判,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張淼認爲,刑法的運行是懲治犯罪的有效手段,商業祕密這一無形資產同樣需要刑法的保護。
張淼表示,長期以來,我國對於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並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刑法對侵犯商業祕密犯罪懲罰的力度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一方面,刑法對此類案件規定的入罪數額標準過於剛性,容易導致刑法適用中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很多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爲只要自己掌握了技術和客源,就可以另立門戶,殊不知該行爲已經觸犯了法律的紅線,將會受到刑事處罰。張淼同時指出,在經濟與科技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無形資產所帶來的利益會變得非常突出。對於經濟正處於高速發展中的國家而言,知識產權等“技術財產”的保護尤其重要,法律的保護會間接促進技術的創新與發展,進而成爲決定國家發展的核心能力。
-司法觀察
切實妥善保護商業祕密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成立兩年來,在不斷提升審判實踐能力的同時,注重發揮司法的保護效能。在審理侵犯企業商業祕密案件中,他們的主要做法有以下三點:
一是三審合一,統一司法標準。宜興法院積極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審合一制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綜合效能,統一司法標準,提高司法效率。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罪名成立及量刑輕重的情節標準是權利人的損失,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權利人損失的認定和計算並無相應的明確規定,但是,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權利人的損失均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具有同質性,不存在因訴訟類型不同,其損失確定方法亦應不同的情形。在本案中,宜興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大膽啓用民事案件損失的認定標準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打擊和懲罰商業祕密犯罪。
二是通過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完善商業祕密案件的審理和質證方式,採用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對於涉及商業祕密的證據,採取要求辯護人簽署保密承諾等措施限制商業祕密的傳播渠道和知悉範圍,防止在審理過程中二次泄密。在判決生效後,邀請公安、檢察人員,對涉及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載體(如電腦、U盤等),進行了徹底銷燬,防止在審理結束後二次泄密。
三是能動司法,完善保護體系。在判決後,宜興法院知識產權庭的審判人員來到權利人明珠公司,對該公司既有的保密制度進行了完整地分析,指出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並提出了合理的建議。同時,對於該公司所開發的技術,引導該公司區分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商業祕密保護和專利保護等不同手段,完善自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