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接第一版楊霞覺得一定要盡最大可能來化解雙方的積怨,於是她不厭其煩地做調解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開始,被害人妻子對楊霞不信任,懷疑法院是在爲被告人說話,袒護被告人。但楊霞耐心地傾聽其訴說和抱怨,認真分析案件發生的背景,把握爭議的焦點和實質,積極做雙方當事人和有關親屬的思想教育工作,消除雙方的疑慮。被告人之母與被害人之妻平時是水火不容的,經過楊霞的努力,雙方的態度逐漸有了改變。爲了促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楊霞還讓被告人的母親與被害人的妻子通話,兩個女人在電話裏泣不成聲地訴說本案給兩個家庭帶來的災難,都表示不計前嫌,諒解對方,今後一定和睦相處。被害人之妻還向法院寫了諒解書要求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調解結束後,被害人的妻子和被告人的親屬非要請楊霞與他們一起吃飯,以表謝意。當天,被害人之妻還與被告人的親屬一起到看守所去探視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十分感謝楊霞,表示今後一定好好改造,早日迴歸社會,重新做人。看到當事人臉上露出滿意的笑容時,楊霞感到非常欣慰。
楊霞說:“我最大的幸福是將畢生精力投入到所心愛的審判事業中,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能得到老百姓的認可。法官不僅要有鐵面無私的人格,還要有一種愛崗敬業、清正廉潔的品質情懷。不僅要居中裁判,更要有一顆和老百姓一起思想、一起跳動的心,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把司法爲民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變成實實在在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