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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見證了刑事案件現場,或者知悉了貪污賄賂線索,你會舉報或作證嗎?有的人會義無反顧,有的人可能瞻前顧後。
證人、舉報人作證,爲查明事實、打擊犯罪做出了貢獻,也使社會正義得到了伸張。證人是國家的證人,他們現身作證所承擔的風險,他們在作證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理應得到國家的有效保護。
對於證人的保護,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這一規定缺乏具體的保護措施和程序規定,並且只停留在事後的人身安全保護,忽視了對證人事前的預防性保護。
在具體案件中,應根據證人面臨的危險情況的不同,用一切有用的辦法、措施爲證人提供保護。爲加強對證人的保護,即將實施的修改後的新刑訴法在第六十二條中增加了五項預防性的證人保護措施。
身份信息保密:2006年8月,肖敬明的三個老鄉將被害人趙某某毆打致死,肖敬明目睹了整個兇案過程。在辦案警察承諾保密的情況下,肖敬明指證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後其中一名叫錢某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被釋放,他立即去責問肖敬明,並告知是辦案警察在審訊時親口告訴他是肖敬明指證的。爲此,錢某時常帶人過來滋事。後在法院的判決書中,證人肖敬明姓名及證詞赫然寫於紙上。由此,肖敬明的老鄉都知道是他“出賣”了老鄉。老鄉們鄙夷的目光和揚言報復的傳言使得肖敬明有家不能回,連有熟人的地方都無法立足。肖敬明只得放棄生意,舉家逃離。
爲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新刑訴法規定:不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要求在製作證言筆錄和相關法律文書中隱匿個人信息爲證人保密身份。
隱蔽作證方式: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是新刑訴法規定的第二項保護措施。實踐中,一些法院通過在庭上佈置屏風等物理性隔斷來避免證人與被告人面對面,一些法院還允許一些路途遙遠或出庭有風險的證人通過“騰訊QQ等聊天工具”作證。事實上,現代科技手段能爲證人保護提供很大幫助。比如,證人認爲出庭有風險時可申請視頻或錄像作證,必要時打上“馬賽克”。
禁止特定人接觸: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是新刑訴法規定的第三項保護措施。正如臺灣地區《證人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禁止或限制特定人至證人或其家屬等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家庭、住居所、職場,以保護證人之身體、精神、工作、安全免於受危害或騷擾。”
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這是新刑訴法規定的第四項保護措施。但沒有明確具體的措施種類。根據相關研究,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提供或安裝防備裝置,比如,爲較有可能遭到威脅、報復的證人及其重要利害關係人發放一般性的警用電棒、防刺服之類防禦工具,提供GPRS定位呼叫報警器,在證人及其重要利害關係人家門口安裝攝像頭或紅外線報警等裝置。二是提供緊急電話號碼,證人在遇到恐嚇、威脅、毆打等傷害時,可以求助於該電話。收到證人的求助電話,證人保護機關可以立刻派人趕赴現場處理和調查相關情況。對於危險不大、情況輕微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情況緊急、面臨重大人身威脅的,應立即採用安置臨時住所、貼身保護等保護措施。三是提供保密性的臨時居所,爲那些受到報復、侵害可能性很大以及需要重點保護的對象提供,以確保庭審前和庭審後的這段緊張事態期間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性。四是專人護送或短期貼身保護。五是全天候守衛。針對那些遭受報復、侵害的機率極大,後果嚴重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勢力很強,可能或已經爲報復做着某些準備等情況所採取的最高級別的保護措施。對於這類需要緊迫保護的對象採取的是24小時蹲點守衛,以確保保護對象的絕對安全。
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這是新刑訴法規定的第五項保護措施,但也沒有明確具體的措施種類。國外的典型做法是變更身份和安置住所。如英國對一些協助警方偵破毒品、恐怖等犯罪案件的證人,由警察機構負責實施改變姓名、身份、住址甚至相貌等措施,而證人遷移計劃則是一個更加全面的措施,在需要對證人進行住所安置的時候可以迅速地安排解決。在美國,爲了有效地起訴犯罪組織的首腦,對於來自犯罪組織內部的污點證人,在有證據足以證明證人或其家人的生命處於現實的危險中時,可以進入證人保護計劃。證人保護計劃是一項耗資巨大的工程,由政府將證人從危險區轉移到安全區,給證人及其家人重新賦予新的名字和身份,幫助證人及其家屬尋找永久的住處,幫助證人找工作,設法使證人與原先的社區的一切關係保持聯繫,爲證人及其家人提供與新的身份一致的經得起考驗的新的履歷文件,使證人能安全地開始新的生活。
(作者系合肥市檢察院幹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