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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17日電根據17日公佈的《教育督導條例》,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查閱、複製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條例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的職權還包括: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同進,條例還規定了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的範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校舍的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佈局、協調發展等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有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打擊報復督學的;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將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