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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意外車禍,令家中獨子命喪黃泉,圍繞着房屋遺產的繼承問題,離異的雙親及遺孀之間展開一場激烈角逐。在兒媳索要房屋折價款的同時,叔叔又拿着一份“欠款協議”追隨而來,向其討要20萬元的尾款。在主審法官的仔細推敲下,公公與叔叔的詭計被法官識破,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
房產起紛爭
今年69歲的吳先生和前妻朱女士育有一子叫小銘。1985年,吳先生和朱女士因感情破裂離婚,兒子小銘判給了吳先生。之後,小銘便在爺爺奶奶的撫養下長大。
2003年11月,小銘向銀行貸款10萬元,從叔叔手裏買下了一套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小銘名下。隨後,小銘便將房子交與父親打理,所收租金用來歸還房貸。2005年1月,小銘與女朋友小范結婚。孰料,還不到一年,小銘在外做生意時因車禍身亡,但當時吳先生等人並未分割小銘的房產。幾年後,隨着房價上漲,小銘遺留下來的房子也增值不少,小范爲此多次向吳先生索要房屋折價款。
2011年5月,小范將吳先生和朱女士訴至浦東新區法院,要求取得小銘房屋三分之一產權的折價款。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房屋由吳先生繼承,小范取得房屋折價款23萬餘元,朱女士取得折價款33萬餘元。
原告成被告
就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吳先生的弟弟阿壽,也就是當時賣房子給小銘的叔叔,將吳先生、朱女士和小范一同告上了法庭。阿壽稱,小銘買房時,30萬元的房價只支付了10萬的首付,還有20萬元的餘款至今未還,於是向三人起訴追討。
法庭上,吳先生表示,當時買房相關手續是其代兒子辦的,弟弟阿壽所述屬實,做低房價是爲了規避稅費。
“這是我公公和他弟弟串通好的,當時小銘買房子花了15萬元,其中首付5萬元,向銀行貸款10萬元,均已還清。”小范氣憤地說道。
“這麼久了,我從來沒有聽到有20萬元欠款之說。”小銘的母親朱女士也很莫名奇妙。
對此,小范向法院出示了當時小銘與阿壽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轉讓價款15萬元,其中首付5萬元,銀行放貸後支付10萬元。
協議有真假
然而,原告阿壽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購房欠款協議》,協議中約定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小銘,小銘向銀行貸款10萬元作爲首付款,餘額20萬元在2006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協議的落款處分別有阿壽和小銘的蓋章,見證人處有吳先生及吳先生哥哥阿榮及阿壽家保姆的蓋章。
“落款只有蓋章,沒有簽名,這份協議是僞造的,見證人都跟原告和作爲被告的吳先生有利害關係。”小范和朱女士當庭提出異議。
那麼,這份協議到底是真是假?對此,主審法官找來當時的見證人之一阿榮進行談話,仔細詢問簽約當天的細節問題。
“欠款協議簽訂當天,小銘是否在場?”法官問。
對於法官的提問,吳先生、阿壽及阿榮,居然給出了三個不同的答案。吳先生稱當時小銘和見證人都在場,阿壽稱不記得小銘是否在場,而阿榮表示,當時只有小銘不在場。
顯然,這是一份“破綻百出”的欠款協議。
追債遭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爲,購房人、見證人等均無書寫障礙,但《購房欠款協議》僅有印章而無簽名或手印,不合常理,原告對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釋;原告等人對協議簽訂時小銘是否在場細節陳述不一,存在疑點;這次房屋買賣發生在親屬之間,而該協議約定的房價30萬元明顯高於房屋當時的房價,不合常理。
法院認爲,《購房欠款協議》存在諸多疑點,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該協議是小銘的真實意思,法院難以採信(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通訊員黃丹本報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