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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在整理訴訟材料。2006年,張華家的房屋被拆遷,高中畢業的他從此自學法律法規,一次次將政府部門告上法庭。資料圖
因維護自身權益而自學法律法規的長沙人張華,在2011年因告倒鎮政府,促其最終公開拆遷文件而“一炮而紅”,入選當年湖南省法治人物。張華也逐漸以此爲業,成爲一名公民代理人,且多關注行政領域訴訟。此次其再上法庭,指向政府部門信息公開。
誠然,對於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官員的理解和市民的期許存有差異,形成一堵無形的牆。然而,如若無人去嘗試,去撞向某種“常規”,我們不會知道這堵牆在哪,是否在變厚;也只有不斷地去“撞”,纔會讓這堵牆越來越薄,直到透明、消失,迴歸條文所本意表達的常識。
這個過程,需要人較真,也需要官方敢於直面應訴。然而過程永遠是漸變的,所以,“請給政府一點時間”。
本報記者張祥實習生趙青長沙報道
9月17日,“較真哥”張華走進了長沙中院,這次是二審,“對手”是市城管局。今年5月16日,他向市城管局申請公開執法人員名單、三公消費清單等信息被拒,將其告上嶽麓區法院,7月13日,法院一審判決張華敗訴。
申請公開執法者名單和三公消費
張華說,自己之所以“盯上”城管,是因他如今做着爲被徵收戶“維權”的工作,“經常發現有自稱城管的人也參與徵收,所以向城管局提出申請”。
2011年12月7日,張華向長沙市城管局提交了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申請公開市城管局成立的批准文件、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間,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員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人員的名單等;另一份申請表則指向了市城管局2010年的三公消費明細清單及2011年財政撥款的預算數據。
張華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主要是想了解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人員的信息,三公消費的申請是順便提出的,這個中央部委都已經帶頭公開了。”
遭遇:一次被拒一次敗訴
申請提出後,2012年1月20日,張華收到市城管局的官方回覆,包括4份文件,其中兩份是《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另兩份是《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對於城管執法人員名單和三公消費情況,市城管局均回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而對於其他被要求申請公開的信息,市城管局以“非本機關政府信息”爲由拒絕。
“他們的回覆我不能接受,執法人員信息和三公消費,怎麼會是內部管理信息呢?”2012年5月16日,張華將市城管局告上嶽麓區法院。
7月13日,法院一審判決張華敗訴,其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不包含行政機關的因公出國(境)費、公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等內容……原告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張華不服,遂再次提起上訴。
迴應:他不瞭解機關工作程序
9月17日,長沙中院不公開審理此案,市城管局負責人沒有到庭,張華和對方律師進行了一場辯論,目前尚無判決結果產生。
17日下午5點左右,記者致電市城管局代理律師唐斌,唐在電話中迴應:“無可奉告”。
隨後,記者又致電市城管局宣傳教育處,一負責人表示:“其實城管局一直在推行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在網站上公佈各個機構的職能、負責人信息,在各個執法大隊公佈負責人的照片、姓名和職責等。他(張華)不瞭解政府機關工作程序,有些信息法律沒有要求公開,或者領導要求不能公開的,我們自然不能公開。那個三公消費也是,其實我們財務制度很嚴格,每筆賬都要經過財政部門審覈。我敢說,大多數單位信息公開的程度都不會那麼詳細,比如他要所有執法人員的詳細資料,這個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