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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鄭女士本打算到銀行辦按揭貸款買房,沒想到銀行系統裏有一筆她並不知情的按揭貸款記錄。“被貸款”後,在多次與銀行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鄭女士一怒之下將這家銀行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決銀行消除其“被貸款”的記錄信息。
鄭女士起訴稱,2011年初,她準備購買一套住房,打算到銀行進行按揭貸款。當她到本市某銀行打印個人貸款信息徵詢時,發現銀行徵詢系統上,記載她在2002年2月曾發生過一筆19萬元的按揭貸款記錄,且該筆貸款已經償還完畢。隨後,鄭女士向銀行提出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後經回覆得知該項貸款是在被告所屬銀行的分行辦理的貸款業務。鄭女士表示,在這之前她沒有買過住房,更沒有向被告銀行和其他銀行進行過按揭貸款。於是,鄭女士找到銀行詢問貸款具體情況,並請求給予撤銷,但銀行不理睬她的請求。
鄭女士認爲,被告銀行記載的貸款記錄並不是她本人的貸款行爲,由於這筆貸款記錄的存在,令她購買的首套住房變成第二套住房,貸款額度和利率有所不同。因此鄭女士要求銀行在其個人徵信的信息記錄上消除貸款記錄信息,使她能夠按照現有的銀行貸款政策,貸款購買屬於自己的住房,並請求判令由銀行承擔本案訴訟費。鄭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鄭女士查看以往交易記錄的簽字發現,字跡並不是鄭女士本人,也就是說,其身份證信息有可能被盜用。被告辯稱,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身份證件外泄不符合常理,同時原告未證明本人對該筆貸款不知情,且未參與,同時銀行在發放貸款時不存在過錯,故請求法院駁回鄭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2月,案外人以鄭女士的名義購買位於本市和平區一套住房,並與被告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按揭貸款19萬元。上述貸款已於2006年10月結清。審理過程中,鄭女士向法庭提出鑑定申請,要求對被告提交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中所涉及原告簽名是否由其本人簽字進行司法鑑定。最後鑑定結果爲:上述所涉及鄭女士簽名與其本人簽名均不是同一人所書寫。
法院認爲,經鑑定,被告與原告所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單》中鄭女士簽名非原告本人所籤,故法院認定上述借款、抵押合同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合同,故法院支持了鄭女士的訴訟請求。依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銀行清除原告鄭女士名下坐落於天津市和平區一套住房的貸款記錄。
本市桐江律師事務所尹鴻智律師表示,廣大羣衆要切實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要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無關人員。在網上不要隨意填寫表格,實名車票、快遞收件單都不要隨意丟棄。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證件借給他人從事任何活動,出借身份證從事活動,將來可能會發生自己預想不到的風險。(以上涉案人物均爲化名)